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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6 20:50

证券出资基金法:第八章基金合同的改变、停止与基金产业清算
第六十五条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好或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抉择,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能够转化基金运作方法。
第六十六条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许延伸基金合同期限,应当契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一)基金运营成绩杰出;
(二)基金最近二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遭到行政处分或许刑事处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抉择经过;
(四)本法规则的其他条件。
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基金合同停止:
(一)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停止的;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责任停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接受的;
(四)基金合同约好的其他景象。
第六十八条基金合同停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安排对基金产业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
清算组作出的清算陈述经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存案并布告。
第六十九条清算后的剩下基金产业,应当依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份额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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