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推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5 05:5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内容,最近很多人很困惑,一直在咨询小编,今日听讼网小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期望能够帮您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赞同1986年12月26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赞同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国公民因私事出境、入境。所称"私事",是指久居、省亲、访友、承继产业、留学、工作、游览和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二章 出境
第三条寓居国内的公民因私事出境,须向户口地点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分提出请求,答复有关的问询后实行下列手续:
(一)交验户口簿或许其他户籍证明;
(二)填写出境请求表;
(三)提交地点工作单位对请求人出境的定见;
(四)提交与出境事由相应的证明。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四项所称的证明是指:
(一)出境久居,须提交拟久居地亲朋赞同去久居的证明或许前往国家的久居答应证明;
(二)出境省亲访友,须提交亲朋约请证明;
(三)出境承继产业,须提交有合法承继权的证明;
(四)出境留学,须提交承受校园入学答应证和必需的经济确保证明;
(五)出境工作,须提交延聘,招聘单位或许雇主的聘任,招聘证明;
(六)出境游览,须提交游览所需外汇费用证明。
第五条市、县公安局对出境请求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远、交通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赞同或许不赞同的决议,告诉请求人。请求人在规则时间内没有接到批阅成果告诉的,有权查询,受理部分应当作出答解;请求人以为不赞同出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的,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述,受理机关应当作出处理和答解。
第六条寓居国内的公民经赞同出境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分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附发出境挂号卡。
第七条寓居国内的公民办好前往国家的签证或许入境答应证件后,应当在出境前处理户口手续,出境久居的,须到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许户籍办公室刊出户口。短期出境的,处理暂时外出的户口挂号,回来此凭据护照在原寓居地康复常住户口。
第八条中国公民回国后再出境,凭有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许有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或许其他有用出境入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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