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哪些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6 12:46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履行合伙业务:(一)参加决议一般合伙人入伙、退伙;(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三)参加挑选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业务所;(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报告;(五)对触及本身利益的状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政会计账簿等财政材料;(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遭到损害时,向有职责的合伙人建议权力或许提起诉讼;(七)履行业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力时,催促其行使权力或许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八)依法为本企业供给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