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被家暴受人格侮辱丈夫被判精神赔偿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6:07
因为家庭小事,白某常常殴伤、优待妻子崔某。三八节“前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审结此案,依法判定免除原表白某(男,37岁)与被告崔某(32岁),原表白某补偿被告崔某精力损失费一万元,并根据有利于无差错方被告崔某的准则对两边产业进行切割,维护了被告崔某的合法权益。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挂号成婚,两边均系。再婚后,原告带一女(12岁),被告带一女(12岁),一起生活。婚后因为原告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小事殴伤被告,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控制刀具,被告生活在惊骇之中。1998年原告因小事将被告打得鼻青眼肿,又将被告绑起来打,并对被告进行人身糟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被告铺开。在此之后,原告对被告施行家庭暴力从未连续。
2004年6月29日晚,原告乘其女及被告不在家之机,对被告之女施行不轨行为。2004年10月3日原告将一起寓居的房子换锁,使被告有家不能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原告常常到被告姐姐家去打扰,并将被告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被告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被告姐姐所住楼下。至今被告与女儿无法回家寓居。
法院以为,原告婚后不尊重对方,对被告施行严酷家庭暴力,并对被告母女形成人身危害,严峻践踏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的差错导致两边感情破裂,使婚姻没有存续的必要,应予免除。离婚后,对两边产业,应根据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料无差错方之准则予以切割。原告在两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施行家庭暴力及对被告施行品格凌辱、破坏被告个人用品及物品之行为,对被告构成精力危害,应给予精力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定。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7年6月20日挂号成婚,两边均系。再婚后,原告带一女(12岁),被告带一女(12岁),一起生活。婚后因为原告有酗酒习性,常常酒后因小事殴伤被告,并常常在枕头下放置控制刀具,被告生活在惊骇之中。1998年原告因小事将被告打得鼻青眼肿,又将被告绑起来打,并对被告进行人身糟蹋,直至第二天早晨才将被告铺开。在此之后,原告对被告施行家庭暴力从未连续。
2004年6月29日晚,原告乘其女及被告不在家之机,对被告之女施行不轨行为。2004年10月3日原告将一起寓居的房子换锁,使被告有家不能归,只好寄宿在姐姐家里。但原告常常到被告姐姐家去打扰,并将被告骑的自行车砸坏卖掉,还把被告的12双鞋和7件衣服用刀割坏,扔到被告姐姐所住楼下。至今被告与女儿无法回家寓居。
法院以为,原告婚后不尊重对方,对被告施行严酷家庭暴力,并对被告母女形成人身危害,严峻践踏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因为原告的差错导致两边感情破裂,使婚姻没有存续的必要,应予免除。离婚后,对两边产业,应根据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及照料无差错方之准则予以切割。原告在两边婚姻存续期间对被告施行家庭暴力及对被告施行品格凌辱、破坏被告个人用品及物品之行为,对被告构成精力危害,应给予精力补偿,故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