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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办理登记的房屋抵押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08:55
借钱,用房子来典当担保,是许多人现已熟知的操作方法。但以城市房子设定典当有必要处理挂号才干够收效的规则,恐怕许多人都不知道。这是我国法令关于当事人以城市房子设定典当的效能问题做出的专门规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因不了解该项规则而蒙受损失。
王某向张某借钱,张某担心王某不能按期还款,便要求供给担保。王某找到了朋友赵某,用赵某东海小区的一套房子作为担保,并写下欠条,注明“如王某不能践约偿还告贷,则张某有权以该处房子抵债。”但张某并未就赵某的房产处理典当挂号。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由于生意失利,无力还款。张某便将王某和赵某同时告上了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债务,并要求赵某承当担保职责。法院最终判定王某偿还告贷,张某无权以赵某的房产抵债。但王某无力付出,而赵某被判定不承当职责,因而张某无法拿回欠款,蒙受了重大损失。相似的事例不少,债权人应引以为戒。
以城市房子设定典当有必要处理挂号才干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则,“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则的产业典当的,应当处理典当物挂号,典当合同自挂号之日起收效。”从法令上来讲,未处理挂号手续的典当合同是不收效的,其法令结果便是所签定的典当合同关于两边当事人均不具有约束力。浅显地讲,也便是典当合同的当事人能够说了不算。在上述事例中,赵某之所以未被追究职责,其主要原因便是张某未将赵某用于担保的房子处理典当挂号,以致于典当合同未发作法令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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