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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的适用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09:33

适用债款凭据应契合下列条件:(一)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民商事实行案子。对以给付物为实行标的的,如实行时标的物因消失、残缺等其他原因致物不能给付,请求实行人又只要求折价补偿的,在经改变后对所折价款的实行可适用债款凭据。
(二)须经请求实行人提出书面请求。对契合适用债款凭据景象,但请求实行人不肯提出书面请求的,不能适用债款凭据,而应按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笔者以为,适用债款凭据还必须契合以下详细景象之一:1.经法院查明被实行人确无产业可供实行,或许请求实行人在6个月期限内不能供给被实行人可供实行的产业头绪的;2.被实行人的现有产业经人民法院强制实行后仍缺乏清偿悉数债款,且被实行人对所余债款不能作出分期实行的还款确保,或作出的还款确保未被请求实行人承受的;3.被实行人的产业经拍卖、变卖未果或无法拍卖、变卖,请求实行人又不赞同承受以该产业作价赔偿的;4.被实行人现有产业只能保持其基本生活,在预期的时间内无偿债才能的;5.被实行人下落不明满6个月,且无产业可供实行的;6.被实行人正在被拘禁且拘禁期限尚有6个月以上,无产业可供实行的;7.被实行人已出国或许出境,经查实6个月内不能回归,无产业可供实行的;8.请求实行人提出书面请求,法院以为应当发放债款凭据的其他景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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