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主犯需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7 01:26
依照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则,主犯是指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或许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可见,我国刑法中的主犯有两种:
1.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违法分子。
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违法分子,便是违法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一起具有以下两个条件:
(1)以违法集团的存在为条件。没有违法集团就没有这类主犯存在的或许。
(2)有必要是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违法分子。安排、领导往往详细表现为:担任组成违法集团,收罗违法集团成员,拟定违法活动方案,招集违法会议,分配违法使命,指挥集团成员进行详细的违法活动等。
2.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这类主犯是指除违法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详细包含以下四类:
(1)违法集团的骨干分子。在违法集团中,并非只要安排、领导违法集团进行违法活动的首要分子才能够成为首要分子,违法集团的骨干分子也能够成为主犯。违法集团的骨干分子尽管不在其间起安排、指挥效果,但活跃参加违法集团的违法活动,也能够成为主犯。
(2)某些聚众违法中的首要分子及其骨干成员和某些聚众违法中的首要分子。在我国刑法中,依据构成违法的主体规模,能够将聚众违法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类是参与者均构成违法的聚众违法。如刑法第317条规则的聚众持械劫狱罪,首要分子、活跃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均可构成违法。一类是只要首要分子和活跃参加者才构成违法的聚众性违法。在这类聚众性违法中一般参加者不构成违法。如刑法第290条规则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类是只要首要分子构成违法的聚众性违法。在这类聚众性违法中,除首要分子外,其他活跃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都不构成违法。如刑法第291条规则的聚众打乱公共场所次序、交通次序罪。上述三类聚众性违法中,第三类一般都是单个人违法,不归于共同违法,也就不存在主犯问题。在前两类聚众性违法中,归于必要的共同违法,存在主犯与从犯的区别,在第一类聚众性违法中,首要分子、活跃参加者一般都是主犯;在第二类聚众性违法中,主犯一般仅仅首要分子。
(3)在其他一般共同违法中起首要效果的违法分子。需求指出的是,共同违法中的主犯或许只要一人,也或许有多个。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