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司登记管理的若干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0:17
发布部分: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1995年10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据2002年11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8号批改偏重新发布) 第一条 (意图和依据)为了标准公司挂号行为,完善公司挂号规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挂号管理法令》(以下简称《法令》)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范围内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建立、改变、停止,依据《法令》及本规则处理公司挂号。 第三条 (挂号机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公司挂号机关。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托付的范围内展开公司挂号作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本市的公司挂号作业。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挂号统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本市下列公司的挂号:(一)市人民政府同意建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二)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公司;(三)国务院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部分与其他出资人一起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四)市人民政府授权出资的组织或许部分独自或许一起出资建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五)运营进出口事务、对外劳务输出事务、世界技术合作事务、金融事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六)冠市名而不冠区县名的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托付挂号的公司;(八)其他应当或许需要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挂号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浦东新区和区县公司挂号机关的挂号统辖)浦东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本辖区内除《法令》第六条及本规则第 四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的挂号。各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担任本辖区内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托付挂号的公司的挂号。 第六条 (出资主体资格的约束)下列组织或许人员不能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许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一)国家机关及其作业人员;(二)未切割共有产业而出资建立同一公司的共有人;(三)向其他公司出资累计额已达到净资产百分之五十的公司;(四)法令、法规约束的其他组织或许人员。前款第(三)项规则不适用于国家规则的出资公司和控股公司。 第七条 (提交的文件)请求建立公司,应当依据《法令》的规则提交有关文件。请求建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应提交市国有资产管理部分或许市国有资产管理部分授权的组织、部分的同意文件。请求建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市人民政府有关委、办或许区、县人民政府的同意文件。 第八条 (公司称号)公司称号应当契合国家有关规则。公司只能运用一个称号。经公司挂号机关核准挂号的公司称号受法令保护。建立集团性的有限责任公司,能够在公司称号中标明“集团”的字样。 第九条 (居处挂号)公司居处是公司首要办事组织所在地。居处为自有房子的,公司在挂号时须提交房子产权证明;居处为租借房子的,公司在挂号时须提交一年以上租借期的协议书或许合同,并附房子产权证明。 第十条 (注册资本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