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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是否可以将被告父母列为共同被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14:25
【案情】
原告赖某与被告黄某经人介绍知道,树立爱情联系,共处后不久两边就处理了断婚登记手续,女方爸爸妈妈按照当地风俗习惯经过媒妁收受了男方彩礼款现金50000元。婚后两人还未在一起日子,因两边性格不合,男方提出离婚,女方回绝交还收受的彩礼款50000元。男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女方离婚并交还彩礼款,一起将女方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要求三人一起承当归还交还彩礼款的民事责任。
【不合】
本案中,原告赖某能否将被告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对此有两种不同的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被告爸爸妈妈是本次离婚胶葛中彩礼返还的好坏联系人,是本案适格的被告。离婚胶葛中触及产业的处理,男方爸爸妈妈能够不参加到诉讼中去,但就女方爸爸妈妈而言就不同了,往往彩礼由女方爸爸妈妈分配,女方并无实践分配权,也没有实践付出的才能,因而很难确保权力人的权力得到完成,这就很有必要将女方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是归于人身联系的离婚胶葛,被告爸爸妈妈不是婚姻的订立者,不行作为此离婚案子的被告。离婚案中的产业胶葛不同于其他的产业胶葛,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它跟着婚姻联系的发作而发作,跟着婚姻联系的连续而开展,脱离了婚姻联系,就不存在婚姻产业胶葛说。作为离婚案子的适格的当事人仅包含订立婚姻的男女两边。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如下:
一、离婚胶葛是人身联系的胶葛,不是一般的资产胶葛。
离婚案子的男女两边因其人身联系肯定的相对性,如果在诉讼中将被告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使民事实体与民事诉讼主体别离,明显有违法理。将收受彩礼的爸爸妈妈列为当事人,实践上是将彩礼胶葛混同于一般资产胶葛,只看到了表象上的资产联系,而未看到内涵的男女两边婚姻联系,忽视了彩礼给付于婚姻联系激烈的人身依附性。故离婚诉讼的被告只要一个,不能把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
二、返还彩礼的条件是现已被判离婚。
依据《婚姻法》解说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则,能够要求返还彩礼,应以两边离婚为条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撑,要看三个方面依据:1、对方收彩礼的依据。2、陪嫁品数量。3、确因彩礼给付形成日子困难。司法实践中,关于初次提出离婚,一般都调停或判定不离,故也不会存在彩礼返还问题。彩礼的给付因男女两边成婚而发作,又因两边离婚而返还,尽管彩礼的交代是男女两边的爸爸妈妈,但这仅仅是一种典礼,爸爸妈妈的位置仅相关于代理人,实质上与彩礼有联系的只能是婚姻联系的男女两边,所以彩礼的返还也不能脱离婚姻联系的当事人。
三、将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简单扩展对立。
在离婚诉讼中,将被告爸爸妈妈列为一起被告甚至在必定程度上扩展了离婚男女两边以及两边家庭之间的对立,形成一个胶葛未处理,又呈现了新的胶葛。不能到达定纷止争的效果。
综上,笔者以为,在离婚诉讼中,即便触及到彩礼的返还问题,也不该将对方爸爸妈妈列为一起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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