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4 12:41
发问:
你好,请问医疗危害职责有哪些?请普洱医疗事故律师做一个专业的回答
普洱律师回答:
——侵权职责法(草案)审议摘登(七)
2009年10月2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草案二审稿)》,审议讲话摘登如下:
贺一诚委员说,我以为这部法较大的问题是第七章,医疗危害职责部分。依照现在的规矩,对顾客是一个维护,但今后发作的医疗职责不知道怎样处理,主张细化。我赞同方才有些委员讲的,一定要当心,在用字上面怎样去界说。医疗方面,在外国及港澳区域也是有专有的医疗职责稳妥的,医院为咱们一切的医师去购买这个稳妥,假如有医疗事故问题发作,由医疗稳妥公司和病者去谈,因为往往医疗人员和病者很难谈,经过稳妥公司作为专业去谈的话,就较好处理。
龚学平委员说,我以为草案第56条现在的规矩很好,表现了医务作业者看病救人的人道主义精力,可是对医疗界某些无钱不看病,形成患者危害的行为,应当追查其补偿职责。因而,我主张这条应改为“因抢救危殆患者等紧迫状况,不能获得患者或许近亲属定见的,经医疗组织担任人或许授权的担任人同意,能够当即施行相应的医疗办法。如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如不妥即采纳相应医疗办法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组织应承当补偿职责,形成逝世的,应视情节追查行政和刑事职责”。这样规矩比较全面。
吕薇委员说,三审稿比二审稿作了很大改善。可是还有一些主意:榜首,和其他法令是什么联系?比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部分说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在医疗危害职责这部分,没有说到与医疗有关的法令法规进行联接,现在在医疗事故处理方面已有一些相关的规矩,是否能够也提一下依照其他法令规矩。第二,是否需求对危害程度、损伤程度作出一些界说,是否需求规矩一些详细补偿的处分规范?草案第57条,首要关于“留意职责”是什么意思我也不太清楚,是否能解说一下。别的,前面第1款现已讲到“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留意职责”,这个实际上就现已强调了水平差异,可是后边第2款加了一句“判别医务人员留意职责时,应当恰当考虑区域、医疗组织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要素”,好象是说水平低犯了差错就不承当职责,原本水平就低,更应该用各种办法促进前进,主张这一句不要。
吴晓灵委员说,草案第57条和第60条,我主张修正一下。第57条规矩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傍边,假如没有尽到留意职责是要负职责的。我以为,应该改为“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其时、当地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留意职责”,并把第2款傍边的“区域”去掉。第1款规矩有必要是其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假如是区域的话,规模就大了。上海市和上海市的市郊医疗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所以留意职责的内在也是应该有差异的。第57条第2款讲到判别医务人员的留意职责时,要考虑医疗组织资质、医疗人员本身的水平。在同一个城市傍边,不同的医院水平也有不同。相同的道理,第60条第3项“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医治的”,这儿也应该加上“当地”两个字。大城市能够确诊的病例,未必在小城、边远区域也能够确诊,所以我以为应该把时刻和地址的医治水平都规矩清楚。第63条,过度查看的问题。其时的确存在过度查看的问题,但也要避免另一种状况,便是用很贵的仪器给患者查看之后,什么病都没有,反过来说是过度查看怎样办?我前次审议也提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应该双面写,详细怎样写我也不是很清楚,这两种状况怎样处理,我期望在立法的时分对这些问题予以考虑。
张少琴委员说,医患联系是构建调和社会的重要内容,公平、公平地处理好医疗危害职责对维护医师和患者的权益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关于草案第7章医疗危害职责中第57条,咱们以为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的行为,不只应尽到相应的留意职责,更重要的是要尽到相应的作业职责,主张在第57条中,把“职责”修正为“职责和职责”。
姒健敏委员说,关于侵权职责法草案,我以为经过前次修正后,有很大的前进和完善,还有几点小定见是关于医疗危害的职责问题。榜首,第58条第1项,“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医治规范的规矩的”。我以为“医治规范”不妥,规范往往是一种一致,通常是有争议的,主张改为“有关医治准则”,医治准则是清楚的,比方说抢救准则、门急诊准则、医疗操作的规程等,这些是清楚的。主张把“规范”改为“准则”。第二,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点,或许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危害的”,在“药品”后应添加“医治品”,现在有一些人工医治品,这既不归于药品,也不归于医疗器械,所以应是医治品。“血液”后应添加“血液制品”。现在的血液大多不是全血,而是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血浆蛋白等等制品,所以血液制品应包含在这个规模内。第三,第60条第3项的免责,应添加“疾病加重或并发其他疾病,又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的”。第四,第61条最终有一个医疗组织供给的问题,有些文书供给后会形成对立扩展或许不安稳的,即“有关疾病诊治、评论、会诊记载能够不供给”,往往在患者的抢救、医治过程中,特别是疑问病症,咱们要各持己见,把一切的主意都应该提出来,假如这时分有这样一条规矩在这儿,许多评论会诊的定见咱们都不说了,因为都是记载在案的,假如这个材料拿出去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终是供给主治者参阅的,假如供给给追查职责,那就麻烦了,因而不该该把这个文件拿出去的,所以这个是“能够不供给的。”
王佐书委员说,侵权职责法对安稳社会、削减对立极为重要,整体看,草案不甚老练。一些概念含糊不清,如第57条的“留意职责”,什么叫“留意”,什么叫“不留意”,留意什么?如“特别查看”,什么叫特别查看?什么叫不特别查看?有的查看在发达区域叫惯例查看,在小医院叫特别查看,很难分清楚。诸如此类还有若干,假如要保存这些概念的话,主张进行专门的解说,不然会引发若干的对立。
范徐丽泰委员说,草案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点,或许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危害的,患者能够向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恳求补偿,也能够向医疗组织恳求补偿。患者向医疗组织恳求补偿的,医疗组织能够要求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洽谈补偿”,这儿有两个问题,一是医疗组织是不是知道这些药品或许器械的缺点,假如知情之下还运用该产品,医疗组织应与供货商负连带职责,条文中没有阐明,因而主张在条文一开始时就加上一句话,在医疗组织不知情的状况下,假如医疗组织不知情,当然没有职责。二是患者向医疗组织恳求补偿,医疗组织要求生产者与患者洽谈补偿,患者可能要来回奔波,因而会迁怒于医疗组织形成对立,不利于医患调和,是否能够考虑改为“医疗组织可先行补偿,并有权向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追偿”。因为医疗组织和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之间是有一个供求联系,因而医疗组织追偿的才能是比患者强得多的。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第60条规矩了“因下列景象之一,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第1项规矩“患者或许其近亲属不合作医疗组织进行必要的医治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这条规矩过严了,咱们知道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和家族的讲话权是很有限的,更多的景象是医疗组织是不是供给了必要的医治。因为在医患之间,大多数景象下是医疗组织处在强势。因而,主张这条改为“医疗组织不承当职责或许减轻补偿职责”。
林强委员说,第63条共有2款,规矩的主体分别是“医务人员”和“医疗组织”,显着不一致,主张第2款修正为“违反前款规矩,医疗组织应当退回不必要的医治费用”。
许振超委员说,第7章医疗危害职责,里边几条存在侵权职责确认和取证都十分困难的问题,比方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谁来确认?过度查看、不必要的医治行为,谁来确认?怎样取证?很难在实践傍边履行。
梁爱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说,第64条,“医疗组织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搅扰医疗次序,波折医务人员作业、日子的,应当依法承当法令职责”。这一条是维护医疗人员的,那么其他人员,比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等是否在这个法中也应该有专门一条对他们进行维护。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54条“患者在医治活动中遭到危害,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患者遭到危害,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是不行推脱的,但医务人员也要有相应的职责界定,因为现已是显着的差错。这样就有利于经过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疗组织的双向职责,来削减现在遍及发作的医疗危害和医疗胶葛。
罗范椒芬(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4条是关于医疗危害职责的,医务人员有差错,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在国外,以及香港,医务人员个人要买专业职责的稳妥,不该该医务人员的差错完全由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究竟医疗组织的经费也是比较严重的。
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说,现在最重视的焦点,便是侵权职责法里的医疗危害职责部分,也便是说医疗职责事故。医疗危害职责的规矩,第7章共有11个条文,提7点修正定见:
1、职责的规矩即差错职责,咱们已然规矩了差错职责,这儿就应该进行完善,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这一条还有两点需求修正:(1)医务人员有差错,要承当职责,这儿没有规矩医务人员要承当职责,因为有的人以为规矩医务人员承当的话,就加重了医师的职责,值得讨论。医务人员有差错,天经地义应该承当职责,这既有利于医院的办理,医师手术、开刀不承当职责,只让医院承当职责,没有这样的道理。应该由医师和医疗组织承当职责。医疗组织承当职责今后要找医师,只需这样医师才会加强职责,这个职责不能只由医疗组织承当。有了过就有责,不能只规矩了有差错,而不承当职责,所以应该加上去,“由医务人员和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2)“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这儿应该加上“应当”两个字,法令上讲“能够”、“应当”,唯一这一条便是“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职责”,“由”就有能够也或不能够,有应当也有不该当,法令上就讲“应当”或许“能够”,我以为应该加上“应当”,因为咱们国家采纳差错职责准则,以为差错职责准则便是对医务人员强加的一种职责,这已值得讨论,实际上这是对医务人员的维护,因为医疗组织医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患者对状况不了解,你开刀或许医治,只需证明你没有差错你就没有职责。所谓差错,从法令上有成心和差错,说差错,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以违反操作规矩,你便是有差错的,这是根本的、一般的差错准则。一同,作为侵权构成的要件来讲,任何一个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要有差错,一同要有行为,还有成果,以及行为和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四个要件,这是任何一个侵权行为构成都有必要要有的前提条件,所以规矩差错准则,这是有必要的。
2、我以为有必要加上“举证职责倒置”条款。举证职责倒置,最高法院的根据规矩2001年就有清晰规矩,因为最高法院的规矩不触及与医疗组织的利益冲突联系,从法令关键的发作性上作的规矩举证职责应不该该倒置?有争议,我个人以为应该。因为一切的根据在医院,作为患者只需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是不在患者手里的,病历记载是在医院,标本是在医院,手术操作的记载也是在医院,而发作医疗胶葛后,这些都是原始的根据材料,假如这些原始的根据材料医院不供给,怎样让患者供给?举证职责倒置便是由医院供给这些材料,这是十分客观的,也是公平的,假如医院不供给的话,医疗胶葛怎样处理?法令上就没根据。假如不规矩的话,医院就不会供给,或许不及时供给,所以,举证职责倒置应该规矩在本法中,不然便是留有很大缺点。一同医疗组织医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你做的这个手术、你的这种行为发作的成果,你有职责要解说清楚,即证明行为与成果之间的联系。作为患者不具备这个专业知识,他发作对你的误解,医院有职责进行证明阐明。所以有些人以为因为多种原因的存在,导致医疗胶葛医师没有办法解说清楚因果联系,所以不该规矩举证倒置,这一理由值得参议。这儿规矩得很清晰,因为多种原因无法查明病因的,即在现有医术条件下难以医治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从法令上讲,因果联系的原因和成果,首要指直接因果联系,这种原因导致这种成果,其他的原因不是你医疗技能的或许医疗职责事故的原因和成果,所以其他多种原因不影响举证职责的倒置问题。现在医患胶葛十分十分杰出,影响到社会的问题不只是因为医疗费用的问题和医疗保障的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是医疗事故得不到合理补偿。医疗事故难以确认,医疗事故的判定不公平,导致了医疗胶葛官司难打、根据难找,对立杰出。这些问题需求这部法令有愈加详细的规矩来处理,把举证职责倒置规矩进来,不然对立将会愈加杰出。
3、医疗法规规矩与这部法令的联接问题。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心,咱们现行的法令首要有一部行政法规和两个规章,既2002年国务院拟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规范》。《法令》清晰规矩了不构成医疗职责事故、不承当补偿的6种状况:一是紧迫状况之下采纳的紧迫行为,不承当职责;二是病况寻常或体质特别的状况;三是在现在医学条件下,难以意料、无法防备的状况;四是没有差错输血导致感染的状况;五是延误医治的状况;六是不行抗力的状况。这六种状况都不构成医疗职责事故,不承当补偿职责。法令规矩的这6种状况是合理的,我以为这6种状况应该表现在本法第7章中,把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包含进来,可是本草案没有包含进来,只规矩了三种状况。法令与法令相冲突的话,是根据法令仍是根据法令?肯定是根据法令。主张法令和法令联接一致。
4、第57条主张再详细。“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留意职责”,其间“留意职责”不详细,这是一种医学用语,不是法令用语,什么叫“留意职责”?不清晰、含糊,很有弹性。相应的“留意职责”是什么规范?这些内容都没有。法令应该用法令言语,本条了解“谨慎的职责”,或是“合理的职责”,主张详细化。
5、推定医疗组织有差错中,规矩了三种状况:违法违规、藏匿回绝、假造或许毁掉。还有一点,便是病历的涂抹、删去,这不是假造,假造便是造一个病历出来。医疗胶葛中涂抹的问题许多,国务院《法令》中有了“涂抹”的规矩,所以主张本法中也应该把“涂抹”的内容加进去,即“涂抹、假造或许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的”。
6、第61条规矩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规矩填写并妥善保管文书材料,患者要求供给应当供给,主张“供给”前加上“及时”二字。呈现医患胶葛今后,患者是弱势的,这个根据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些都是原始的根据材料,由医疗组织保管今后,患者需求的时分,是要求对质的,是要求处理问题的,要医院供给材料,医院一个月供给也是应当,半年今后供给也是应当,成果不及时供给,不利于问题的处理,所以主张改为“医疗组织应当及时供给”,不能短少“及时”两个字,一同,违反这一条应该有承当职责规矩,主张加上“违反前款规矩的,应该承当补偿职责”的内容。
7、第64条能够删去,有两点理由:一是执业医师法中第3条有清晰规矩,医师履行职责时受法令维护,这一内容现已有专门的法令规矩,这儿没必要再规矩。二是这章讲的是医疗危害职责,而不是医师的权力维护,假如讲医师权益维护的话,是不是也要讲患者权益的维护?医务人员不负职责,导致救治人员逝世或许受伤的,构成犯罪的,要求追查刑事职责,也应该规矩,这才对等。而这些规矩在刑法和执业医师法中都有规矩,因而能够删去。一同这一条与上面“医疗危害职责”的标题是不一致的,所以没有必要放在这儿规矩“医师权益维护”的内容。
陈家宝(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58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形成患者危害的,推定医疗组织有差错”。主张把“推定”两个字拿掉。因为这个推定,到底是有罪推定,仍是无罪推定,是会引起争议的,要避免呈现不必要的争议。医师和患者之间的联系,从救治联系就变成了诉讼联系。现在有医师在做手术的时分,要求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洁白。假如现在的医师都用这样的心思状况去看病的话,这是很难的。草案第60条,“因下列景象之一,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主张弥补两项,第(四)因医疗胶葛,患方偷盗、争夺、篡改、藏匿医疗组织病历材料,导致医疗组织举证不能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职责。第(五)在紧迫状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纳紧迫医学办法,形成不良后果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职责。
刘卫星(全国人大代表)说,主张将第58条第2项和第3项、第61条、第62条中的“医学文书”改为“医疗文书”。“医学文书”不易了解,现在对住院志、医嘱单、查验陈述等比较遍及的用语为“医治文书”。
刘沈林(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9条规矩患者的危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医治行为形成的,除医务人员供给根据之外,推定该医疗行为与患者危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我以为本来规矩的实施举证职责倒置过于简略化,要把它作为侵权法来追查医务人员对患者因果联系的职责,我以为是不行恰当的,应当删去。因为它完全能够由民事诉讼法这一准则来加以处理。咱们知道,人体是国际上最杂乱的生物机体,在疾病发作、开展和医师的医治过程中一向存在许多不能确认的要素,有些是能够掌握的,有许多是无法掌握的,也便是说在客观上就存在着医疗危险。因而咱们简略地、公式化地按因果联系来揣度医疗问题,并不是科学的,相同也存在着一个公平性的问题。
咱们国家近十年来,全国各地、各医疗组织,医患联系遍及严重,医疗胶葛大幅度上升。一方面患者维权认识在增强,另一方面医师的防备认识也很强。一旦两边在医疗过程中树立了医患联系,就可能认识到下面两边要有官司要打,所以咱们试想一下,两边怀着警戒的心思来医治和承受医治,预备进行举证的话,很难树立一个调和互信的医患联系。我去日本进修两年,也调研过欧美,了解他们国家的有关法令,像我国采纳这种举证职责倒置的做法在国际各国极端稀有。他们以为,医疗上许多存在的问题不是简略地能够用法令条文处理的,它充满着许多不确认的要素,包含医术才能、品德层面、人的心思要素以及社会环境等等方面,当然还有许多疾病研讨开展过程中的杂乱问题。咱们现在从北京能够打手机到国际任何地方,人能够坐在家里经过网络或视频了解各种状况,科学技能开展十分快,但人类对本身的许多疾病仍是无可奈何,比方肿瘤,花再多的钱也处理不了,所以咱们不能违反科学。所以这儿的确存在许多的无法确认的因果联系。
别的,医术说到底归于人道主义范畴,既存在自然科学,也存在人文道德,医师都期望把患者治好,这是干流也是首要动机。举证倒置首要把医师作为有差错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一方了,我以为不能用一般的法令把这个问题简略化。在这方面咱们底层有许多的需求打官司的问题,比方手术中搞全过程的摄像,患者抢病历,患者是为了维护自己,这些问题不是简略地用法令所能处理的,假如法令都能把这些问题处理了就好办了。所以我个人以为,这一范畴不能简略地把患者作为弱势集体,把医师作为强势集体来对待,咱们这个社会要宽恕,在不宽恕的状况下什么事情都处理欠好,假如强化警戒心思,只能更使对立尖锐化。咱们不能把特别状况、个别状况作为遍及化进行烘托。我不是帮医师来说话,如今哪个国家的医师都不像我国的医师那样压抑,做个手术还要摄像机,不然就难以阐明他手术没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医师是个什么心思?哪个医师能在摄像机监督下把手术做好?压力太大了。我不明白法令,但我懂得两边都要有宽恕的心思,宽恕的社会和医疗环境更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开展。假如没有宽恕的情绪,什么都用法令处理的话,不光处理不了问题,还会加重社会对立,“过为己甚”。
柯尊洪(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9条提一条主张。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点,或许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危害的,患者能够向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恳求补偿。这个补偿只讲了一种状况,便是因产品缺点问题形成的危害,没有讲到因运用不妥形成的危害,而后者对患者的影响也很大,所以我以为应该把因产品缺点形成的危害和运用不妥形成的危害差异开来。比方在进行药品研讨的时分,首要针对一个产品研讨对人起的副作用有多大,但两种以上药品放在一同会发作什么样的副作用,这样的研讨是很少的。假如在临床上,特别是许多小医院,常常把两、三种药品放在一同运用,这样的运用肯定是有问题的。所以,医疗组织因不妥运用形成的危害,应该由医疗组织承当职责。我以为,这样规矩是让医疗组织对运用者负职责。所以主张59条后边加上“因医疗组织运用、操作不妥形成的危害应由医疗组织担任补偿。”
赵林中(全国人大代表)说,医患联系严重是现在社会上的热门,不光要维护患者,一同也要维护医师的积极性。所以,对第60条“因下列景象之一,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下面只列了3项,哪些景象不归于医疗事故方面,能不能罗列得细一些。我主张还要添加几项:一是在地震等紧迫状况下采纳的紧迫医学办法形成不良后果的;二是现有医学技能条件下发作无法意料或许不能防备的不良后果;三是因为患者病况反常体质特别而发作医疗意外的;四是因不行抗力形成不良后果的。这些景象尽可能列得细一些,这些都不该该归于医疗事故。
林燚(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3条中只强调了查看,用药也是医治的一种行为,主张加上用药的行为。实际日子中,医师在开大处方药的时分,哪怕病好了药也用不完,形成了患者的丢失,这也归于过度行为。第64条规矩了波折医务人员作业、日子的内容,主张加上“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现在呈现了许多问题,比方患者逝世等形成了医患之间联系严重,乃至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殴伤,主张本法中加上相应内容。
你好,请问医疗危害职责有哪些?请普洱医疗事故律师做一个专业的回答
普洱律师回答:
——侵权职责法(草案)审议摘登(七)
2009年10月28日上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职责法(草案二审稿)》,审议讲话摘登如下:
贺一诚委员说,我以为这部法较大的问题是第七章,医疗危害职责部分。依照现在的规矩,对顾客是一个维护,但今后发作的医疗职责不知道怎样处理,主张细化。我赞同方才有些委员讲的,一定要当心,在用字上面怎样去界说。医疗方面,在外国及港澳区域也是有专有的医疗职责稳妥的,医院为咱们一切的医师去购买这个稳妥,假如有医疗事故问题发作,由医疗稳妥公司和病者去谈,因为往往医疗人员和病者很难谈,经过稳妥公司作为专业去谈的话,就较好处理。
龚学平委员说,我以为草案第56条现在的规矩很好,表现了医务作业者看病救人的人道主义精力,可是对医疗界某些无钱不看病,形成患者危害的行为,应当追查其补偿职责。因而,我主张这条应改为“因抢救危殆患者等紧迫状况,不能获得患者或许近亲属定见的,经医疗组织担任人或许授权的担任人同意,能够当即施行相应的医疗办法。如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如不妥即采纳相应医疗办法形成患者危害的,医疗组织应承当补偿职责,形成逝世的,应视情节追查行政和刑事职责”。这样规矩比较全面。
吕薇委员说,三审稿比二审稿作了很大改善。可是还有一些主意:榜首,和其他法令是什么联系?比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职责部分说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在医疗危害职责这部分,没有说到与医疗有关的法令法规进行联接,现在在医疗事故处理方面已有一些相关的规矩,是否能够也提一下依照其他法令规矩。第二,是否需求对危害程度、损伤程度作出一些界说,是否需求规矩一些详细补偿的处分规范?草案第57条,首要关于“留意职责”是什么意思我也不太清楚,是否能解说一下。别的,前面第1款现已讲到“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留意职责”,这个实际上就现已强调了水平差异,可是后边第2款加了一句“判别医务人员留意职责时,应当恰当考虑区域、医疗组织资质、医务人员资质等要素”,好象是说水平低犯了差错就不承当职责,原本水平就低,更应该用各种办法促进前进,主张这一句不要。
吴晓灵委员说,草案第57条和第60条,我主张修正一下。第57条规矩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傍边,假如没有尽到留意职责是要负职责的。我以为,应该改为“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其时、当地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留意职责”,并把第2款傍边的“区域”去掉。第1款规矩有必要是其时、当地的医疗水平,假如是区域的话,规模就大了。上海市和上海市的市郊医疗水平也是不一样的,所以留意职责的内在也是应该有差异的。第57条第2款讲到判别医务人员的留意职责时,要考虑医疗组织资质、医疗人员本身的水平。在同一个城市傍边,不同的医院水平也有不同。相同的道理,第60条第3项“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医治的”,这儿也应该加上“当地”两个字。大城市能够确诊的病例,未必在小城、边远区域也能够确诊,所以我以为应该把时刻和地址的医治水平都规矩清楚。第63条,过度查看的问题。其时的确存在过度查看的问题,但也要避免另一种状况,便是用很贵的仪器给患者查看之后,什么病都没有,反过来说是过度查看怎样办?我前次审议也提了这个问题,这个问题应该双面写,详细怎样写我也不是很清楚,这两种状况怎样处理,我期望在立法的时分对这些问题予以考虑。
张少琴委员说,医患联系是构建调和社会的重要内容,公平、公平地处理好医疗危害职责对维护医师和患者的权益有十分重要的含义。关于草案第7章医疗危害职责中第57条,咱们以为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的行为,不只应尽到相应的留意职责,更重要的是要尽到相应的作业职责,主张在第57条中,把“职责”修正为“职责和职责”。
姒健敏委员说,关于侵权职责法草案,我以为经过前次修正后,有很大的前进和完善,还有几点小定见是关于医疗危害的职责问题。榜首,第58条第1项,“违反法令、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医治规范的规矩的”。我以为“医治规范”不妥,规范往往是一种一致,通常是有争议的,主张改为“有关医治准则”,医治准则是清楚的,比方说抢救准则、门急诊准则、医疗操作的规程等,这些是清楚的。主张把“规范”改为“准则”。第二,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点,或许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危害的”,在“药品”后应添加“医治品”,现在有一些人工医治品,这既不归于药品,也不归于医疗器械,所以应是医治品。“血液”后应添加“血液制品”。现在的血液大多不是全血,而是红细胞、白细胞、血小板、血浆蛋白等等制品,所以血液制品应包含在这个规模内。第三,第60条第3项的免责,应添加“疾病加重或并发其他疾病,又限于其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治的”。第四,第61条最终有一个医疗组织供给的问题,有些文书供给后会形成对立扩展或许不安稳的,即“有关疾病诊治、评论、会诊记载能够不供给”,往往在患者的抢救、医治过程中,特别是疑问病症,咱们要各持己见,把一切的主意都应该提出来,假如这时分有这样一条规矩在这儿,许多评论会诊的定见咱们都不说了,因为都是记载在案的,假如这个材料拿出去了,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最终是供给主治者参阅的,假如供给给追查职责,那就麻烦了,因而不该该把这个文件拿出去的,所以这个是“能够不供给的。”
王佐书委员说,侵权职责法对安稳社会、削减对立极为重要,整体看,草案不甚老练。一些概念含糊不清,如第57条的“留意职责”,什么叫“留意”,什么叫“不留意”,留意什么?如“特别查看”,什么叫特别查看?什么叫不特别查看?有的查看在发达区域叫惯例查看,在小医院叫特别查看,很难分清楚。诸如此类还有若干,假如要保存这些概念的话,主张进行专门的解说,不然会引发若干的对立。
范徐丽泰委员说,草案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点,或许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危害的,患者能够向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恳求补偿,也能够向医疗组织恳求补偿。患者向医疗组织恳求补偿的,医疗组织能够要求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洽谈补偿”,这儿有两个问题,一是医疗组织是不是知道这些药品或许器械的缺点,假如知情之下还运用该产品,医疗组织应与供货商负连带职责,条文中没有阐明,因而主张在条文一开始时就加上一句话,在医疗组织不知情的状况下,假如医疗组织不知情,当然没有职责。二是患者向医疗组织恳求补偿,医疗组织要求生产者与患者洽谈补偿,患者可能要来回奔波,因而会迁怒于医疗组织形成对立,不利于医患调和,是否能够考虑改为“医疗组织可先行补偿,并有权向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追偿”。因为医疗组织和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之间是有一个供求联系,因而医疗组织追偿的才能是比患者强得多的。
郑功成委员说,草案第60条规矩了“因下列景象之一,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第1项规矩“患者或许其近亲属不合作医疗组织进行必要的医治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这条规矩过严了,咱们知道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患者和家族的讲话权是很有限的,更多的景象是医疗组织是不是供给了必要的医治。因为在医患之间,大多数景象下是医疗组织处在强势。因而,主张这条改为“医疗组织不承当职责或许减轻补偿职责”。
林强委员说,第63条共有2款,规矩的主体分别是“医务人员”和“医疗组织”,显着不一致,主张第2款修正为“违反前款规矩,医疗组织应当退回不必要的医治费用”。
许振超委员说,第7章医疗危害职责,里边几条存在侵权职责确认和取证都十分困难的问题,比方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谁来确认?过度查看、不必要的医治行为,谁来确认?怎样取证?很难在实践傍边履行。
梁爱诗(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本法委员会副主任)说,第64条,“医疗组织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搅扰医疗次序,波折医务人员作业、日子的,应当依法承当法令职责”。这一条是维护医疗人员的,那么其他人员,比方公安机关、执法人员等是否在这个法中也应该有专门一条对他们进行维护。
周家贵(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54条“患者在医治活动中遭到危害,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患者遭到危害,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是不行推脱的,但医务人员也要有相应的职责界定,因为现已是显着的差错。这样就有利于经过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疗组织的双向职责,来削减现在遍及发作的医疗危害和医疗胶葛。
罗范椒芬(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4条是关于医疗危害职责的,医务人员有差错,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在国外,以及香港,医务人员个人要买专业职责的稳妥,不该该医务人员的差错完全由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究竟医疗组织的经费也是比较严重的。
秦希燕(全国人大代表)说,现在最重视的焦点,便是侵权职责法里的医疗危害职责部分,也便是说医疗职责事故。医疗危害职责的规矩,第7章共有11个条文,提7点修正定见:
1、职责的规矩即差错职责,咱们已然规矩了差错职责,这儿就应该进行完善,医务人员有差错的,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这一条还有两点需求修正:(1)医务人员有差错,要承当职责,这儿没有规矩医务人员要承当职责,因为有的人以为规矩医务人员承当的话,就加重了医师的职责,值得讨论。医务人员有差错,天经地义应该承当职责,这既有利于医院的办理,医师手术、开刀不承当职责,只让医院承当职责,没有这样的道理。应该由医师和医疗组织承当职责。医疗组织承当职责今后要找医师,只需这样医师才会加强职责,这个职责不能只由医疗组织承当。有了过就有责,不能只规矩了有差错,而不承当职责,所以应该加上去,“由医务人员和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2)“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补偿职责”,这儿应该加上“应当”两个字,法令上讲“能够”、“应当”,唯一这一条便是“由所属的医疗组织承当职责”,“由”就有能够也或不能够,有应当也有不该当,法令上就讲“应当”或许“能够”,我以为应该加上“应当”,因为咱们国家采纳差错职责准则,以为差错职责准则便是对医务人员强加的一种职责,这已值得讨论,实际上这是对医务人员的维护,因为医疗组织医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患者对状况不了解,你开刀或许医治,只需证明你没有差错你就没有职责。所谓差错,从法令上有成心和差错,说差错,有“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所以违反操作规矩,你便是有差错的,这是根本的、一般的差错准则。一同,作为侵权构成的要件来讲,任何一个民事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必要要有差错,一同要有行为,还有成果,以及行为和成果之间存在因果联系四个要件,这是任何一个侵权行为构成都有必要要有的前提条件,所以规矩差错准则,这是有必要的。
2、我以为有必要加上“举证职责倒置”条款。举证职责倒置,最高法院的根据规矩2001年就有清晰规矩,因为最高法院的规矩不触及与医疗组织的利益冲突联系,从法令关键的发作性上作的规矩举证职责应不该该倒置?有争议,我个人以为应该。因为一切的根据在医院,作为患者只需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是不在患者手里的,病历记载是在医院,标本是在医院,手术操作的记载也是在医院,而发作医疗胶葛后,这些都是原始的根据材料,假如这些原始的根据材料医院不供给,怎样让患者供给?举证职责倒置便是由医院供给这些材料,这是十分客观的,也是公平的,假如医院不供给的话,医疗胶葛怎样处理?法令上就没根据。假如不规矩的话,医院就不会供给,或许不及时供给,所以,举证职责倒置应该规矩在本法中,不然便是留有很大缺点。一同医疗组织医务人员具有专业知识,你做的这个手术、你的这种行为发作的成果,你有职责要解说清楚,即证明行为与成果之间的联系。作为患者不具备这个专业知识,他发作对你的误解,医院有职责进行证明阐明。所以有些人以为因为多种原因的存在,导致医疗胶葛医师没有办法解说清楚因果联系,所以不该规矩举证倒置,这一理由值得参议。这儿规矩得很清晰,因为多种原因无法查明病因的,即在现有医术条件下难以医治的,不承当补偿职责。从法令上讲,因果联系的原因和成果,首要指直接因果联系,这种原因导致这种成果,其他的原因不是你医疗技能的或许医疗职责事故的原因和成果,所以其他多种原因不影响举证职责的倒置问题。现在医患胶葛十分十分杰出,影响到社会的问题不只是因为医疗费用的问题和医疗保障的问题,更重要的问题是医疗事故得不到合理补偿。医疗事故难以确认,医疗事故的判定不公平,导致了医疗胶葛官司难打、根据难找,对立杰出。这些问题需求这部法令有愈加详细的规矩来处理,把举证职责倒置规矩进来,不然对立将会愈加杰出。
3、医疗法规规矩与这部法令的联接问题。医疗事故的处理中心,咱们现行的法令首要有一部行政法规和两个规章,既2002年国务院拟定的《医疗事故处理法令》、卫生部的《医疗事故判定暂行办法》和《医疗事故分级规范》。《法令》清晰规矩了不构成医疗职责事故、不承当补偿的6种状况:一是紧迫状况之下采纳的紧迫行为,不承当职责;二是病况寻常或体质特别的状况;三是在现在医学条件下,难以意料、无法防备的状况;四是没有差错输血导致感染的状况;五是延误医治的状况;六是不行抗力的状况。这六种状况都不构成医疗职责事故,不承当补偿职责。法令规矩的这6种状况是合理的,我以为这6种状况应该表现在本法第7章中,把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的景象包含进来,可是本草案没有包含进来,只规矩了三种状况。法令与法令相冲突的话,是根据法令仍是根据法令?肯定是根据法令。主张法令和法令联接一致。
4、第57条主张再详细。“医务人员在医治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其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留意职责”,其间“留意职责”不详细,这是一种医学用语,不是法令用语,什么叫“留意职责”?不清晰、含糊,很有弹性。相应的“留意职责”是什么规范?这些内容都没有。法令应该用法令言语,本条了解“谨慎的职责”,或是“合理的职责”,主张详细化。
5、推定医疗组织有差错中,规矩了三种状况:违法违规、藏匿回绝、假造或许毁掉。还有一点,便是病历的涂抹、删去,这不是假造,假造便是造一个病历出来。医疗胶葛中涂抹的问题许多,国务院《法令》中有了“涂抹”的规矩,所以主张本法中也应该把“涂抹”的内容加进去,即“涂抹、假造或许毁掉医学文书及有关材料的”。
6、第61条规矩医务人员应当依照规矩填写并妥善保管文书材料,患者要求供给应当供给,主张“供给”前加上“及时”二字。呈现医患胶葛今后,患者是弱势的,这个根据是十分重要的,因为这些都是原始的根据材料,由医疗组织保管今后,患者需求的时分,是要求对质的,是要求处理问题的,要医院供给材料,医院一个月供给也是应当,半年今后供给也是应当,成果不及时供给,不利于问题的处理,所以主张改为“医疗组织应当及时供给”,不能短少“及时”两个字,一同,违反这一条应该有承当职责规矩,主张加上“违反前款规矩的,应该承当补偿职责”的内容。
7、第64条能够删去,有两点理由:一是执业医师法中第3条有清晰规矩,医师履行职责时受法令维护,这一内容现已有专门的法令规矩,这儿没必要再规矩。二是这章讲的是医疗危害职责,而不是医师的权力维护,假如讲医师权益维护的话,是不是也要讲患者权益的维护?医务人员不负职责,导致救治人员逝世或许受伤的,构成犯罪的,要求追查刑事职责,也应该规矩,这才对等。而这些规矩在刑法和执业医师法中都有规矩,因而能够删去。一同这一条与上面“医疗危害职责”的标题是不一致的,所以没有必要放在这儿规矩“医师权益维护”的内容。
陈家宝(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58条,“有下列景象之一,形成患者危害的,推定医疗组织有差错”。主张把“推定”两个字拿掉。因为这个推定,到底是有罪推定,仍是无罪推定,是会引起争议的,要避免呈现不必要的争议。医师和患者之间的联系,从救治联系就变成了诉讼联系。现在有医师在做手术的时分,要求全程录像,以证明自己的洁白。假如现在的医师都用这样的心思状况去看病的话,这是很难的。草案第60条,“因下列景象之一,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主张弥补两项,第(四)因医疗胶葛,患方偷盗、争夺、篡改、藏匿医疗组织病历材料,导致医疗组织举证不能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职责。第(五)在紧迫状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而采纳紧迫医学办法,形成不良后果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职责。
刘卫星(全国人大代表)说,主张将第58条第2项和第3项、第61条、第62条中的“医学文书”改为“医疗文书”。“医学文书”不易了解,现在对住院志、医嘱单、查验陈述等比较遍及的用语为“医治文书”。
刘沈林(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二次审议稿第59条规矩患者的危害可能是由医务人员的医治行为形成的,除医务人员供给根据之外,推定该医疗行为与患者危害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我以为本来规矩的实施举证职责倒置过于简略化,要把它作为侵权法来追查医务人员对患者因果联系的职责,我以为是不行恰当的,应当删去。因为它完全能够由民事诉讼法这一准则来加以处理。咱们知道,人体是国际上最杂乱的生物机体,在疾病发作、开展和医师的医治过程中一向存在许多不能确认的要素,有些是能够掌握的,有许多是无法掌握的,也便是说在客观上就存在着医疗危险。因而咱们简略地、公式化地按因果联系来揣度医疗问题,并不是科学的,相同也存在着一个公平性的问题。
咱们国家近十年来,全国各地、各医疗组织,医患联系遍及严重,医疗胶葛大幅度上升。一方面患者维权认识在增强,另一方面医师的防备认识也很强。一旦两边在医疗过程中树立了医患联系,就可能认识到下面两边要有官司要打,所以咱们试想一下,两边怀着警戒的心思来医治和承受医治,预备进行举证的话,很难树立一个调和互信的医患联系。我去日本进修两年,也调研过欧美,了解他们国家的有关法令,像我国采纳这种举证职责倒置的做法在国际各国极端稀有。他们以为,医疗上许多存在的问题不是简略地能够用法令条文处理的,它充满着许多不确认的要素,包含医术才能、品德层面、人的心思要素以及社会环境等等方面,当然还有许多疾病研讨开展过程中的杂乱问题。咱们现在从北京能够打手机到国际任何地方,人能够坐在家里经过网络或视频了解各种状况,科学技能开展十分快,但人类对本身的许多疾病仍是无可奈何,比方肿瘤,花再多的钱也处理不了,所以咱们不能违反科学。所以这儿的确存在许多的无法确认的因果联系。
别的,医术说到底归于人道主义范畴,既存在自然科学,也存在人文道德,医师都期望把患者治好,这是干流也是首要动机。举证倒置首要把医师作为有差错职责形成患者危害的一方了,我以为不能用一般的法令把这个问题简略化。在这方面咱们底层有许多的需求打官司的问题,比方手术中搞全过程的摄像,患者抢病历,患者是为了维护自己,这些问题不是简略地用法令所能处理的,假如法令都能把这些问题处理了就好办了。所以我个人以为,这一范畴不能简略地把患者作为弱势集体,把医师作为强势集体来对待,咱们这个社会要宽恕,在不宽恕的状况下什么事情都处理欠好,假如强化警戒心思,只能更使对立尖锐化。咱们不能把特别状况、个别状况作为遍及化进行烘托。我不是帮医师来说话,如今哪个国家的医师都不像我国的医师那样压抑,做个手术还要摄像机,不然就难以阐明他手术没问题,在这种状况下医师是个什么心思?哪个医师能在摄像机监督下把手术做好?压力太大了。我不明白法令,但我懂得两边都要有宽恕的心思,宽恕的社会和医疗环境更有利于医学科学的开展。假如没有宽恕的情绪,什么都用法令处理的话,不光处理不了问题,还会加重社会对立,“过为己甚”。
柯尊洪(全国人大代表)说,第59条提一条主张。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点,或许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危害的,患者能够向生产者或许血液供给组织恳求补偿。这个补偿只讲了一种状况,便是因产品缺点问题形成的危害,没有讲到因运用不妥形成的危害,而后者对患者的影响也很大,所以我以为应该把因产品缺点形成的危害和运用不妥形成的危害差异开来。比方在进行药品研讨的时分,首要针对一个产品研讨对人起的副作用有多大,但两种以上药品放在一同会发作什么样的副作用,这样的研讨是很少的。假如在临床上,特别是许多小医院,常常把两、三种药品放在一同运用,这样的运用肯定是有问题的。所以,医疗组织因不妥运用形成的危害,应该由医疗组织承当职责。我以为,这样规矩是让医疗组织对运用者负职责。所以主张59条后边加上“因医疗组织运用、操作不妥形成的危害应由医疗组织担任补偿。”
赵林中(全国人大代表)说,医患联系严重是现在社会上的热门,不光要维护患者,一同也要维护医师的积极性。所以,对第60条“因下列景象之一,患者有危害的,医疗组织不承当补偿职责”,下面只列了3项,哪些景象不归于医疗事故方面,能不能罗列得细一些。我主张还要添加几项:一是在地震等紧迫状况下采纳的紧迫医学办法形成不良后果的;二是现有医学技能条件下发作无法意料或许不能防备的不良后果;三是因为患者病况反常体质特别而发作医疗意外的;四是因不行抗力形成不良后果的。这些景象尽可能列得细一些,这些都不该该归于医疗事故。
林燚(全国人大代表)说,第63条中只强调了查看,用药也是医治的一种行为,主张加上用药的行为。实际日子中,医师在开大处方药的时分,哪怕病好了药也用不完,形成了患者的丢失,这也归于过度行为。第64条规矩了波折医务人员作业、日子的内容,主张加上“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现在呈现了许多问题,比方患者逝世等形成了医患之间联系严重,乃至对医务人员进行人身殴伤,主张本法中加上相应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