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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是如何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20:33
由于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在将来的必定期限交给房子的合同,所以,有的学者以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注:金俭:《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现代法学》1996年第1期。)
咱们以为,这种观念是过错的。在民法中,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必定的期限到来作为合同效能开端或停止依据的合同。假如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能开端的依据,则该期限为推迟期限;假如所附期限是作为合同效能停止的依据,则该期限为免除期限。在附推迟期限的合同中,合同现已建立,但没有发作法律效能,两边当事人都不需求实行自己的责任,也都没有权力恳求对方实行责任。
只是在期限到来时,两边当事人才开端实行责任;在附免除期限的合同中,合同不只现已建立,并且现已发作法律效能,两边都现已开端实行自己的责任。在期限到来时,两边当事人不再实行责任,合同停止。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两边约好在将来的必定期限交给房子,这儿的确存在必定的“期限”,但这种期限绝不是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由于:其一,假如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免除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只现已建立,并且现已发作法律效能,但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停止效能,两边应当免除合同。这样,作为预购方就不能获得约好的房子。
明显,这与当事人缔结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意图是相违反的;其二,假如将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作为附期限合同中的推迟期限,则商品房预售合同尽管现已建立,但还没有发作法律效能,只在期限到来时,商品房预售合同才发作法律效能。这样,作为预售方就不能要求预购方付出必定的定金或房款。明显,这也不符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要求。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并不是附期限的买卖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期限”是一种实行期限,是当事人实行责任的详细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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