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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防治技术机构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2 02:09

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7]35号山西省卫生厅:你厅《关于〈作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和〈作业卫生技能服务组织管理办法〉施行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晋卫请[2006]202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一、《作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3号)第 五 条规则:“作业健康查看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从事作业健康查看的医疗卫生组织承当。” 凡具有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规则条件的医疗卫生组织,不管组织性质、等级、规划巨细以及从属联系等,均可请求从事作业健康查看,省级卫生行政部分能够根据需要同意其承当作业健康查看作业。作业健康查看组织应当在同意的查看项目范围内从事作业健康查看作业。二、请求从事作业卫生技能服务的组织,不管组织性质、等级、规划巨细以及从属联系等,只需契合《作业卫生技能服务组织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1号)、《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部作业卫生技能服务组织资质审定作业程序〉等文件的告诉》(卫监督发[2005]318号)等规则的各项资质审定条件和规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分都能够根据需要确定其为作业卫生技能服务组织。此复。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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