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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3 14:09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则破产宣告前建立的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债款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力。也就是说,有产业担保的债款能够优先受偿,这种优先受偿的位置是以“物权优于债款”的民法原则为根据的。在民法中,债款人为了保证债款的完成,能够依合同约好或依法律规则建立债款人的某项产业作为实行债款的担保物,当债款人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就担保物折价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然后保证其债款得以完成。债款人的这种优先受偿的权力,在破产法中的具体表现即为有产业担保的债款。
结合民法通则的规则,在司法实践中,享有优先受偿权力的产业担保债款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典当权。债款人供给某项产业作为清偿债款的典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债款人享有就典当物优先受偿的权力。在我国民法中,典当物既能够是动产,也能够是不动产,既能够搬运占有,也能够不搬运占有。无论是哪种方式的典当,债款人破产时,债款人都有权就典当物优先受偿(又由于典当物是破产企业的特定产业,而不是破产企业产业的整体,所以,一旦破产企业用以作为典当的产业灭失,典当权也就损失,典当权人只能作为破产债款人参与破产清偿)。对同一项产业是能够设定数个典当权的,假如债款人破产,各典当权人行使优先权时一般应按典当权设定的先后次序受偿,后一次序的典当权人只能在前一次序的典当权人优先受偿后就剩下部分的价值优先受偿,假如同一项产业建立的数个典当中,既有搬运占有典当物的,也有不搬运占有典当物的,那么,占有典当物的典当权人能够优先受偿,其他的典当权人按典当权设定的先后次序,就剩下部分的价值优先受偿。
2.定金。定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实行,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预先向对方付出必定的金钱。债款人实行债款后,定金应抵价款或回收。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承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债款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尽管定金的表现方式是钱银,但它的效果跟典当权相同,都是为了担保债款的完成。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因破产而不能实行合同时,无权回收定金,承受定金的债款人将定金抵作价款而优先受偿。
3.留置权。债款人按照合同约好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当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实行义务或超越约好期限时,占有产业的债款人得留置该产业,按照法律规则或合同约好以留置物折价或许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债款人因破产而不能在合同规则的期限内清偿债款时,留置权人有权将留置物变卖,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有产业担保的债款能够就担保物优先受偿,假如担保物的价款不足以清偿债款,未受清偿部分,能够作为破产债款参与破产分配。别的,有产业担保的债款在担保物灭失时,应该视为一般破产债款,按破产债款的清偿次序参与破产产业分配。这是由于有产业担保的债款的标的物是破产企业的某项特定产业,而不是破产企业的悉数产业,一旦破产人用以担保的产业灭失,有产业担保的债款的优先受偿权也就随之损失。
尽管有产业担保的债款能够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受偿,但在行使这种优先受偿权时,有必要留意以下几个问题:首要,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有必要依企业破产法的规则,及时申报债款,逾期不申报,不但会损失优先受偿权,并且会损失债款;其次,债款人会议、清算组对有产业担保的债款的存在与否提出异议的,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须提交有关证明,并请求受理该破产案子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争议期间,为不影响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清算组有权变卖产业,但须把变卖所得价款提存。最终,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在破产宣告前不得行使权力,由于有产业担保的债款人独自行使优先受偿权,会影响宽和协议的达到,危害大都债款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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