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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制度的反思和完善来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01:08
【出处】《法学家》2004年第4期【写作年份】2004年【正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第一部裁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定法》(以下简称我国裁定法),对我国裁定准则的一致和开展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效果。但裁定法施行8年多来也暴露出许多的问题,未能彻底完成立法的初衷。特别是它与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方针和参加WTO后所面对的新形势还不相适应,一起也与国外裁定准则的布告做法存在一些距离。因而,有必要对我国现行的裁定准则冷静地进行反思和脚踏实地地作出评价,并赶快对我国裁定法进行必要的修正和完善,以便使我国的裁定准则既与世界接轨又具有中国特色,在处理民商事争议中充沛发挥效果,为推动依法治国,建造小康社会供给更有用的服务。一、我国裁定法对原有裁定准则的重大突破裁定法公布前,我国虽然有许多的法令、法规对裁定作了规矩,[1]但因为立法涣散,相互之间不协调,形成了部分裁定建立、各自为营的紊乱局势。不光裁定的规模非常广泛,品种繁复,程序准则极不一致,大多数裁定安排依附于行政机关,带有很强的行政裁定颜色,表现不出裁定的民间性、契约性特色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准则的精力,并且涉外裁定与国内裁定的性质天壤之别,程序各异。我国裁定法的公布和施行,在全国规模内建立起了一致的全新的裁定准则,它在许多方面都对原有的裁定准则有重大突破,成为我国裁定准则开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对我国裁定准则的完善和开展含义深远,首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完毕了多头裁定的紊乱局势,建立起了全国一致的裁定准则。我国原有的裁定准则归于部分裁定准则,在裁定规模、安排设置、准则准则以及程序规矩等许多方面均不一致。我国裁定法的公布和施行,一致了全国的裁定准则,完毕了本来多头裁定的紊乱局势。首要,按照裁定法的规矩,除劳作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的裁定因其具有特殊性需求另行规矩外,其他各类胶葛的裁定,都必须恪守裁定法一致的准则、准则和程序。其次,原有的裁定安排一概按照裁定法的规矩重新组建。第三,建立裁定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分挂号。第四,裁定法施行前拟定的有关裁定的规矩与裁定法的规矩相冲突的,以裁定法的规矩为准。(二)清晰界定了裁定的规模,使裁定安排受理案子有了法令依据。多年来,关于究竟哪些争议能够经过裁定方法处理,哪些争议不能裁定,一向缺少清晰的规矩,不光人们对此了解不一致,并且导致了实践中受理裁定案子的紊乱,使裁定的规模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我国裁定法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作法,将裁定的规模界定为:相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裁定;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裁定。裁定法的规矩,为我国裁定安排受理案子供给了清晰的法令依据。(三)在裁定安排的设置上表现了裁定的民间性特色。我国原有的裁定安排大多数设置于行政机关之内并依附于行政机关,因为其在人员配备、经费来历和日常办理等方面遭到行政机关的限制,缺少独立性。这种裁定实际上是一种行政判决准则,不具有民间裁定的特色。新的裁定准则改动了本来的做法,力求表现出裁定的民间性。裁定法第10条第1款规矩:裁定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建立”;第8条规矩:裁定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第14条规矩:裁定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从属联系。裁定委员会之间也没有从属联系。”等等。这些规矩改动了裁定安排依附于行政机关的原有情况,表现了裁定的民间性特色。(四)建立了或裁或审和一裁结局的底子准则,使裁定与审判脱钩。曩昔,我国经济合同裁定实施的是裁审并重、当事人自择、一裁两审的准则,虽然后来拟定的涉外经济合同法、技能合同法、著作权法已实施或裁或审和一裁结局的准则,但就我国整个裁定体系而言并未底子改动。我国裁定法第5条规矩:当事人达到裁定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裁定协议无效的在外。”第9条规矩:裁定实施一裁结局的准则。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胶葛再请求裁定或许向人民法院申述的,裁定委员会或许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规矩所建立的我国裁定实施或裁或审和一裁结局的底子准则,与世界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有利于及时处理争议,建立裁定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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