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5 10:20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承揽方享有下列权力:
(一)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 承揽地被依法征用、占有的,有权依法取得相应的补偿;
(三) 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权力。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庭承揽的承揽方享有的权力的规则。
保护乡村土地承揽方的合法权益是本法的一个重要意图。对承揽方究竟享有哪些权力,各地规则是不彻底相同的,有的当地还没有做出规则。因为在全国没有一致的法令、行政法规规则,一些当地呈现发包方运用自己的优势位置,在签定承揽合同时,给承揽方规则过多的责任,而忽视承揽方权力或许恣意侵略承揽方权力的现象,终究的结果是农人的土地承揽经营权得不到彻底完成,利益得不到保证。为了使农人的土地权益得以完成,实在保证乡村的国泰民安,针对这种现象,本条规则了承揽方享有的基本权力。这些权力是法定权力,即便在承揽合同中没有约好,承揽方也依法享有这些权力。任何安排和个人损害承揽方权力的,都要依法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依据本条规则,承揽方享有以下权力:
(一)依法享有承揽地运用、收益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权力,有权自主安排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本项所列权力是承揽方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权力,它激发了农人的生产积极性。这项权力首要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依法对承揽地享有运用的权力。乡村土地承揽经营权建立的意图,就在于让承揽人在团体的土地上进行耕耘、饲养或许畜牧。因而,承揽人在不改动土地用处的前提下,有权对其承揽的土地进行合理且有用的运用,并有权获取土地的收益。至于从事农业生产的方法、品种等均由承揽人自行决定,其他任何第三人都无权进行干与。对承揽土地的运用不仅仅表现为进行传统意义上的耕耘、栽培等,关于因进行农业生产而建筑的必要的隶属设备,如缔造水沟、建筑水井等构筑物,也应是对承揽土地的一种运用。所建筑的隶属设备的所有权应当归承揽人享有。
实施土地承揽经营准则以来,农人取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在有的当地农户挑选栽培作物的权力依然遭到各种约束。一些当地的领导人为了杰出“政绩”,不讲科学,不调查市场需求,强令农户大面积栽培单一作物,即所谓“一乡一品”、“一村一品”等。这是对承揽方享有的运用土地的权力的损害,严峻损害了土地运用的功率。对此种现象应当予以阻止,使承揽方对承揽地依法运用的权力得以充沛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