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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水路货物运输承运人免责事由的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8 03:40
[概要]本案为水路货品运送合同货损补偿胶葛。水路货品运送合同承运人承当的是严厉职责制,也就是说对运送过程中发作的货品毁损、灭失,不管承运人有无差错,除了有法律规定的免责理由外,都应承当补偿职责,并不以承运人有差错为承当职责的条件。可是,严厉职责制并非在任何状况下承运人都要承当补偿职责,假如具有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运人也不承当职责。本案中红光交易和沙田集运别离作为涉案货品运送的承运人和实践承运人,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应该对运送途中发作的货品灭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案情]原告:华泰稳妥公司被告:上海红光交易公司被告:沙田集装箱运送公司案外人上海宝矿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矿公司”)与案外人上海亨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昌公司”)于2002年12月签定了《工矿产品买卖合同》,其间第一条约好:“铁矿石种类:巴西产烧结粉矿》”。2003年1月,宝矿公司就运送上述铁矿石事宜,托付上海宝矿运送署理有限公司与上海红光交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光交易”)签定年度《运送协议》,其间第一条约好:“物称号:进口铁矿石”,第三条约好:“……有必要为甲板驳,船上有必要有显着水尺刻度及相关的水尺表。船体有必要有杰出的安全设备并有较高的安全功能,若呈现毛病和任何不安全要素导致货品旅程时刻耽误或货损,乙方(红光交易)有必要做出彻底补偿,不可抗力在外”。与此同时,红光交易与沙田集装箱运送公司(以下简称“沙田集运”)签定年度《水路矿石运送合同》,托付沙田集运承运上海至鄂钢的矿石。同年2月,宝矿公司就涉案货品向华泰稳妥公司(以下简称“稳妥公司”)投保了归纳险。稳妥公司于2月21日签发了预定保单《国内水路、陆路货品运送稳妥单》。2月26日,宝矿公司将《运送协议》项下的1,630吨CVRD粉交予码头发货人上海港船务署理公司罗泾分公司,沙田集运接纳货品,并在《货品交代清单》的“承运人”处盖章。沙田集运将涉案铁矿粉以散装的方法积载于“石港驳1500-2”轮,并由“石港拖802”承拖,但对铁矿粉外表未采纳任何避免铁矿粉活动的办法。3月3日清晨,承运船只为避风波及与接拖船只“石港拖401”轮换拖,在罗家洲红浮下抛锚,船只因风波而摇晃较大。当日0650时,“石港驳1500-2”轮所载的铁矿粉忽然向右舷发码,导致该轮侧翻,铁矿粉泻入江中。事端发作后,安庆海事局针对沙田集运提交的《事端陈述》,作出了“事端陈述所述货损及船损状况现实,落水人员未见”的海事签证。安庆气候局于3月6日出具《气候实况证明》,证明3月3日0500时至0700时,长江江面上阵风可达八到九级。安庆海事局于7月23日出具《关于“3.3”海事签证定见的复函》,证明事端发作其时当地风灾存在。稳妥公司于4月2日向宝矿公司赔付了人民币538,493.35元,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后,申述要求承运人红光交易与实践承运人沙田集运连带偿付稳妥补偿款人民币537,678.35元及利息。[裁判]上海海事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为水路货品运送合同货损补偿胶葛,红光交易系涉案货品运送的承运人,沙田集运承受红光交易的托付,实践承运涉案货品,系涉案货品运送的实践承运人。在不能证明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免责事由的前提下,承运人红光交易与实践承运人沙田集运应该对运送途中发作的货品灭失承当补偿职责。稳妥公司作为涉案货品的稳妥人在理赔后,代位求偿权建立,向承运人与实践承运人追偿赔付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撑。遂判定:被告上海红光交易有限公司和被告沙田集装箱运送公司向原告华泰稳妥公司连带补偿人民币537,678.35元及利息;对原告华泰稳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撑。被告红光交易和被告沙田集运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审程序合法,判定确定现实并无不当,判定成果正确,遂于2003年12月31日作出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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