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应怎样做税务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3 10:21【网友问题】
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供给修理服务,免费修理所耗费的资料或替换的配件是否需求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出售处理?
【律师回答】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则,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许个人消费的购进货品或许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别的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则,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出售货品:1.将货品交给别人代销;2.出售代销货品;3.设有两个以上组织并实施一致核算的纳税人,将货品从一个组织移交其他组织用于出售,但相关组织设在同一县(市)的在外;4.将自产或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作为出资,供给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分配给股东或出资者;7.将自产、托付加工的货品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托付加工或购买的货品无偿赠送别人。依据上述规则,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修理耗费的资料或免费替换的配件,归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别的,因为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事务是作为出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践已经在出售时取得,该公司已就出售额交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交纳增值税,修理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出售交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