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他人车辆遭遇撞损诉求赔偿案例分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5 03:45
大卡车在行进途中遭受撞损,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一起将闯祸方告上法庭恳求补偿,但由于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是车辆所有人,因此,6月17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别的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作出裁决,驳回了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对闯祸方的
大卡车在行进途中遭受撞损,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一起将闯祸方告上法庭恳求补偿,但由于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是车辆所有人,因此,6月17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别的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作出裁决,驳回了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对闯祸方的申述。
2009年4月2日下午,舒某驾驭重型卡车从北京开往贵阳,在途经芷江县公坪镇八里铺铁路立交桥路段时,被相对方向行进的曹某驾驭的大型一般客车撞损,形成曹某车上人员伤亡,舒某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曹某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此次事端共形成舒某一方财产损失105749元。为此,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将曹某及其所属运送公司告上法庭,恳求判令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应该是与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本案中,舒某所驾驭的重型卡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北京某物流公司。车辆虽系舒某驾驭并被别人撞损,但舒某没有依据证明该车系其所有,因此舒某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另一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虽与车辆所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签定车辆运送合同,但并没有发作该车所有权搬运行为,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也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故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决驳回原告舒某、北京某贸易公司的申述。
大卡车在行进途中遭受撞损,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一起将闯祸方告上法庭恳求补偿,但由于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是车辆所有人,因此,6月17日,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特别的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作出裁决,驳回了驾驭员与北京某贸易公司对闯祸方的申述。
2009年4月2日下午,舒某驾驭重型卡车从北京开往贵阳,在途经芷江县公坪镇八里铺铁路立交桥路段时,被相对方向行进的曹某驾驭的大型一般客车撞损,形成曹某车上人员伤亡,舒某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端。经交警部门确定,曹某承当此次事端的悉数职责。此次事端共形成舒某一方财产损失105749元。为此,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将曹某及其所属运送公司告上法庭,恳求判令补偿。
法院审理后以为,原告应该是与案子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本案中,舒某所驾驭的重型卡车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强制保险,被保险人为北京某物流公司。车辆虽系舒某驾驭并被别人撞损,但舒某没有依据证明该车系其所有,因此舒某与本案并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另一原告北京某贸易公司虽与车辆所有人北京某物流公司签定车辆运送合同,但并没有发作该车所有权搬运行为,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也不是车辆的所有权人,故舒某及北京某贸易公司都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决驳回原告舒某、北京某贸易公司的申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