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制度改革之构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15:31一、“原告就被告”准则与“两便准则”的联系与抵触。
地域统辖,便是确认不同区域法院第一审诉讼案子(包括刑事、民事、行政、履行等案子)的分工与权限。①《行政诉讼法》第17条对行政诉讼案子的一般地域统辖作了如下规则:“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②法条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由开始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二是经复议的案子,假如复议机关保持了原详细行政行为,对原告权利义务发生实践影响的依然是原详细行政行为,原告只能对原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所以仍由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假如是复议机关改动了原详细行政行为,法条规则,原告能够挑选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或者是复议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因为行政案子的被告只能是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便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可见,行政诉讼案子的一般地域统辖依然遵从了“原告就被告”的设置准则。
一般地域统辖的“原告就被告”准则,是指“被告在哪个法院辖区,原告就应当到哪个法院申述,案子就归该被告所在地法院统辖。”③传统的观念以为,按“原告就被告”准则设置统辖权,能够充分体现“两便准则”的精力内在。“两便准则”是我国公民司法作业的优良传统,也是对公民司法实践经验的高度归纳和总结。④“两便准则”的核心内容:一是便于大众诉讼;二是便于公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两便准则”是我国三大诉讼确认法院统辖应当坚持的准则。“两便准则”充分体现了肖扬院长提出的“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传统的观念以为,“两便准则”便是要让当事人近距离诉讼,以节省诉讼开支;便是要让公民法院就近行使统辖权,便于告诉当事人,便于查验与履行。因而,行政诉讼案子为了遵循“两便准则”的精力,按“原告就被告”的准则设置统辖权,是因为契合行政权的辖区规模,行政机关只要在其行政辖区内才有施行行政行为的统辖权,案子的发生地多是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就原告来说,也多是其辖区内的行政相对人。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能够便利当事人就近诉讼,也能够便利公民法院告诉各方当事人应诉,便于公民查验与履行。别的,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也习惯了法规、法章及其他标准性文件的区域性特色。法令文件中的一些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很多的标准性文件,均有区域性有用的特色,不管这些案子是根据仍是参照,它们都是行政机关法律的根据与标准。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统辖,就能确保履行机关的根据与审判机关检查的根据的一致性,防止出现因区域不同而发生的标准或根据抵触。一起,“原告就被告”,还能对原告起到滥诉的防备效果。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