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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信件或者电报等作出的要约的承诺期限计算方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5 10:28
以函件或许电报等宣布要约,要约中规则了许诺期限,要约人与受要约人怎么确认许诺期限的起止时期,以决议何时不再受要约之拘谨、是否作出许诺、何时作出许诺、以何种办法作出许诺等,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必要确认一个一致的规范而尽量削减可能发生的争议。《联合国世界货物出售合同条约》第20条中规则:“发价人在电报或函件内规则的承受期间,从电报交发时间或信上载明的发信时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发价人以电话、电传或其它快速通讯办法规则的承受期间,以发价送达被发价人时起算。”《世界商事合同公例》第2.8条中的规则基本上照搬了条约的规则:“要约人在电报或函件内规则的期间,应从电报被交发的时间或从函件中载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如信上未载明发信日期,则从信封上所载日期起算。要约人以快速通讯办法规则的许诺期间,从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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