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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采用以旧换新业务该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9 18:22
以旧换新归于以货易货行为,但假如收到补价占换出财物公允价25%,则不能按《非钱银性交易原则》进行管帐处理,而应按出售事务进行管帐处理。那新事务应该怎么进行核算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你回答,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1、一般产品以旧换新
采纳以旧换新方法出售货品的,应按新货品的同期出价格格确认出售额,不得冲减旧货品的收买价格。出售货品与有偿收买旧货是两项不同的事务活动,出售额与收买额不能彼此抵减。
例1:某百货大楼出售A牌电视机零价格3510元/台(含增值税),若顾客交还同品牌旧电视机作价1000元,交差价2510元就可换回全新电视机。当月选用此种方法出售A牌电视机100台,增值税税率17%,作管帐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251000
资料物资—旧电视机100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A牌电视机3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51000
回收的旧电视机不能核算进项税额。由于该商铺不是专门从事废旧物资的收买单位。也不应以实践收到价款251000元作为零价格格入账,由于那样就会少记出售收入,偷逃增值税款。
例2:某企业出售自行车含税价234元/辆,若购货者交还同类型旧自行车均作价50元/辆,交差价184元即可购买新自行车。2003年11月,企业选用这种方法出售自行车100辆。请问:对上述事务怎么进行管帐处理?
100辆自行车含税价格=100×200×1.17=23400(元)
100辆旧车作价=100×50=5000(元)
应补差价款=23400-5000=18400(元)
借:银行存款18400
库存产品一旧自行车5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2000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
2、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鉴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事务的特殊情况,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等货品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告诉》明确规定,对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事务,按出售方实践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悉数价款计缴增值税。
例3:某金银首饰零售商铺为小规模纳税人,2004年10月获得含税出售收入60000元,以旧换新事务收入30000元(含税),其间回收旧首饰折价21000元,实收9000元。
应缴增值税核算公式如下:
应缴增值税=(含税出售收入 以旧换新实践收取的含税出售收入)÷(1 征收率)×征收率
该例的应缴增值税=(60000 9000) (1 4%)×4%=2654(元)
主营事务收入核算如下:
(60000 9000)÷(1 4%) 21000=87346(元),管帐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69000
资料物资—旧金银首饰21000
贷:主营事务收入—金银首饰87346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54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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