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还是居间合同的问题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04:29
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托付人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托付人付出酬劳的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许中介服务合同。向他方陈述缔结合同的时机或许供给缔结合同的前言服务的一方为居间人,承受他方所供给的订约时机并付出酬劳的一方为托付人。
法律咨询:
2005年3月,个体户甲托付在广州开货运信息部的乙找车将一车铝合金从广州运回高安。乙找到不认识的司机丙,并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货品运输协议,协议中写明邮寄方为甲,承运方为丙,中介方为乙,乙替代甲在协议上签上名,丙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后,连同家中电话号码留给了乙,乙将甲传真曩昔的提货手续交给丙,后丙在厂家提货后一向下落不明。经查,丙留下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家中号码都是虚伪的。甲要求乙补偿丢失,洽谈不成后诉至法院。
律师答复:
乙和甲之间是一种托付合同联系,乙不是居间人,而是受托人。乙虽是从事货运信息中介服务的,但其依照甲交待的事项,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货品运输协议,虽然在协议中乙将自己列为中介人,但乙的行为标明乙实际上是署理甲与司机丙签订合同的受托人,由于甲并不在签订合同现场,甲的姓名也是乙签的,乙行使的是托付署理人的权力,是甲的托付署理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本案中,乙作为专业从事货品配载信息的人员,未仔细检查司机的身份及供给的相关信息的真伪,导致司机丙在提货后下落不明,存在重大过失,且该重大过失形成了甲的货品丢失,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
法律咨询:
2005年3月,个体户甲托付在广州开货运信息部的乙找车将一车铝合金从广州运回高安。乙找到不认识的司机丙,并以甲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货品运输协议,协议中写明邮寄方为甲,承运方为丙,中介方为乙,乙替代甲在协议上签上名,丙将自己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复印后,连同家中电话号码留给了乙,乙将甲传真曩昔的提货手续交给丙,后丙在厂家提货后一向下落不明。经查,丙留下的驾驶证、行驶证、身份证及家中号码都是虚伪的。甲要求乙补偿丢失,洽谈不成后诉至法院。
律师答复:
乙和甲之间是一种托付合同联系,乙不是居间人,而是受托人。乙虽是从事货运信息中介服务的,但其依照甲交待的事项,以甲的名义和丙签订了货品运输协议,虽然在协议中乙将自己列为中介人,但乙的行为标明乙实际上是署理甲与司机丙签订合同的受托人,由于甲并不在签订合同现场,甲的姓名也是乙签的,乙行使的是托付署理人的权力,是甲的托付署理人。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本案中,乙作为专业从事货品配载信息的人员,未仔细检查司机的身份及供给的相关信息的真伪,导致司机丙在提货后下落不明,存在重大过失,且该重大过失形成了甲的货品丢失,乙应当承当补偿职责。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之规定,有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差错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无偿的托付合同,因受托人的成心或重大过失给托付人形成丢失的,托付人能够要求补偿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