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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4 09:32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景象之一,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告贷,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的;
(二)运用虚伪的经济合同的;
(三)运用虚伪的证明文件的;
(四)运用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许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办法欺诈告贷的。
[立案追诉规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辖的刑事案子立案追诉规范的规则(二)
2010年5月
第五十条[告贷欺诈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告贷,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相关法令与司法解说]
《商业银行法》第八十条告贷人采纳欺诈手法骗得告贷,构成违法的,依法追查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于问题的解说》
(1996.12.16法发[1996]32号)
四、依据《决议》第十条规则,以非法占有为意图,欺诈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的告贷,数额较大的,构成告贷欺诈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其他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告贷,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作业人员纳贿,数额较大的;
(2)浪费告贷,或许用告贷进行违法活动,致使告贷到期无法偿还的;
(3)藏匿告贷去向,告贷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供给虚伪的担保请求告贷,告贷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冒充别人名义请求告贷,告贷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其他特别严峻情节”是指:
(1)为骗得告贷,向银行或许金融机构的作业人员纳贿,数额巨大的;
(2)带着告贷逃跑的;
(3)运用告贷进行违法活动的。
个人进行告贷欺诈数额在1万元以上,归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告贷欺诈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告贷欺诈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自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2001.1.21法〔2001〕8号)
(三)关于金融欺诈罪
2.告贷欺诈罪的确定。告贷欺诈违法是现在案发较多的金融欺诈违法之一。审理告贷欺诈违法案子,应当留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告贷欺诈罪。依据刑法第三十条和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则,单位不构成告贷计骗罪。关于单位施行的告贷欺诈行为,不能以告贷欺诈罪科罪处分,也不能以告贷欺诈罪追查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可是,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单位非常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签定、实行告贷合同欺诈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告贷,契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则的合同欺诈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欺诈罪科罪处分。
二是要严厉区别告贷欺诈与告贷胶葛的边界。关于合法获得告贷后,没有按规则的用处运用告贷,到期没有偿还告贷的,不能以告贷欺诈罪科罪处分;关于确有依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因不具备告贷的条件而采纳了欺诈手法获取告贷,案发时有才能实行还贷责任,或许案发时不能偿还告贷是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如因运营不善、上圈套、商场危险等,不应以告贷欺诈罪科罪处分。
3.金融欺诈违法科罪量刑的数额规范和违法数额的核算。金融欺诈的数额不仅是科罪的重要标推,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在没有新的司法解说之前,可参照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欺诈案子详细运用法令的若干问题的解说》的规则履行。在详细确定金融欺诈违法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践骗得的数额核算。关于行为人为施行金融欺诈活动而付出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许用于纳贿、赠予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欺诈的违法数额。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偿还的数额扣除。
[阐明]:
一、本罪主体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本钱罪主体。侵略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次序。欺诈告贷原以欺诈罪论处,现在立法以特别法规则以本罪论处。
二、本罪的客观体现一般为:假造引入资金、项目等虚伪理由骗得告贷;运用虚伪合同欺诈告贷;运用虚伪证明文件骗得告贷;运用虚伪户权证明作担保,用超出抵押物价值进行担保,重复担保骗得告贷;假刻公章、财政章、印鉴章骗得告贷等等。
三、能确定告贷欺诈的一般情节有:(一)携款逃跑的;(二)大部分未用于请求事由而浪费殆尽无法偿还的;(三)用于违法活动无法偿还的;(四)改动用处用于高危险用处无法偿还的;(五)为获取不妥利益改动告贷用处形成丢失无法偿还的;(六)虚伪担保无法代偿的;(七)连环设局借大还小终究底子无力偿还的。
【事例】无偿还才能仍骗贷构成告贷欺诈获刑
上饶法院网明知自己没有偿还告贷的才能,仍冒名很多告贷。4月15日,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告贷欺诈罪判处被告人张育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分金人民币50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6月,被告人张育平将自己运营的长林酒楼转营足浴城时需求资金,所以又向万年县乡村信誉联社请求告贷,但由于张育平在2004年至2006年6月期间,已向该县梓埠、陈营、青云、珠田信誉社告贷总计35.5万元到期后均无力偿还,已不能再向信誉社告贷。张育平遂于2006年6月7日冒用其姐夫汪某、外甥女汪某某的名义向梓埠信誉社各请求人民币3万元的告贷。依据信誉社的习气做法,告贷人到信誉社告贷的一起必须到信誉社处理人身意外损伤稳妥。所以,被告人张育平以帮汪某、汪某某处理人身意外损伤稳妥的名义,将汪某、汪某某骗至梓埠信誉社处理了告贷手续,从梓埠信誉社骗得告贷6万元,用于运营和其它开支。该笔告贷期限为三年,即2009年6月6日全额到期。后因梓埠信誉社原主任蔡某涉嫌纳贿牵连本案而案发,公安机关介入时该笔告贷没有到期,经催收,被告人张育平称没有才能偿还并逃往外省,躲避还账。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张育平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选用冒名告贷的方法骗得梓埠信誉社告贷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告贷欺诈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告贷欺诈罪的罪名建立,本院予以支撑,依法应予惩办。被告人张育平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张育平不构成告贷欺诈罪,经查验,被告人张育平在2004年至2006年6月期间,向万年县梓埠、陈营、青云、珠田信誉社告贷总计人民币35.5万元先后到期,均因运营不善和赌博等原因无力偿还,已不能再向信誉社告贷,但其却在明知自己无才能偿还告贷的情况下,冒用其姐夫汪某、外甥女汪某某的名义骗得梓埠信誉社告贷人民币6万元,其行为完全契合2001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法院审理金融违法案子作业座谈会纪要》中关于金融欺诈中非法占有为意图第(一)项“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的规则,明显,被告人张育平的行为归于明知没有偿还才能而很多骗得资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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