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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必须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3 02:20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将辅导人民法院公平及时地处理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标准我国房地产商场土地交易行为。
《解说》榜首部分规则了六条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令的问题,从中能够显着看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必要合法,详细如下:
一是主体有必要合法,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出让方有必要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办理部门,这既是我国土地办理法的规则,也是我国城市房地产办理法的规则,因而,《解说》第二条清晰规则,“开发区办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缔结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书合同,应当确定无效”;
二是方法有必要合法,即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必要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而商业、旅行、娱乐和商品房用地根据规则,有必要以投标拍卖挂牌方法出让;
三是价款有必要合法,即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缔结合一起当地政府依照国家规则建立的最贱价,不然价款条款无效。
上述合法性的规则,在当前房地产商场快速开展局势下尤显及时和重要。房地产出资者,特别在本市很多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上一年以来纷繁转向二、三线城市寻求开发机会中,应当特别注意上述土地出让主体、方法、价款的合法性问题。最近,笔者在受托参加的数起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赴外地出资开发的法令服务中看到,简直无一例外地都是以外地开发区管委会或所属开发公司作为签约或洽谈的协作伙伴,最多辅之以政府的所谓“鉴证”,而协作内容又简直无一例外地包含“贱价出让”、“协议出让”等。这种协议,其法令危险清楚明了,故笔者主张本市赴外地出资开发的房地产企业,一是要注意协议的自我维护,即不要与外地开发区管委会直接签定带有清晰本质实行内容的协议,而并无法令约束力的意向书则未尝不可;二是要注意资金的自我维护,即对先行付出的所谓“保证金”、“定金”、“意向金”等最好汇入两边共管的账户内,待依法办好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再搬运付出;三是要注意“贱价”圈套,就笔者近年参加的外地出资开发实践而言,最初约好的“贱价”土地,在正式获得土地或开发完结之前,简直都要打破“贱价”约好,因为“贱价”的土地供应与土地的情况包含的费用名字等均有不可分割的联络。总归,因为全国各地的土地商场做到一致标准需要时日,故经过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获得开发用地才干实在保证出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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