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不签和同构成合同诈骗罪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2:44
因为我国刑法对一般欺诈罪和合同欺诈罪在量刑上差异很大。相同欺诈五十万的金额,假如被定欺诈罪,不考虑情节,量刑可能在十年以上(各地规范有所不同),而被判处合同欺诈罪,量刑多在五年以下。那么不签合同构成合同欺诈罪吗?听讼网小编下文为您回答!
根本案情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犯合同欺诈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3年2月,被告人王某谎报自己是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划司“司长”,并虚拟了一个“辽河石油管理局油建公司24号工程项目”,称不需求招标、招标,其就能够将该工程发包给王小某和王惠明。后王小某又将核工业长沙中南建造集团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某章介绍给王某。为骗得杨某章等人的信赖,王某假造了虚伪的工程批文,并要其朋友张某发两次冒充辽河石油管理局基建处“张某良处长”与杨某章等人碰头,因此,杨某章等人对王某毫不怀疑。王某则以处理工程批文需求活动经费为由,自2003年3月至2004年1月期间,先后骗得了杨某章72万元、王惠明20万元、王小某11万元。 2004年1月7日,王某称受“张某良处长”的全权托付,与杨某章所属的核工业长沙中南建造工程集团公司司理陈志荣签定了一份虚伪的“24号井至主干线公路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记载的工程项目总造价为5906万元,王某在合同上签名为“张某良”。2004年1月28日王某在上海被捕获。除公安机关追回的4万元赃物外,其他赃物均被王某浪费。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被告人王某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以虚拟的单位和工程与别人签定合同,骗得别人金钱,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则,判定如下:
1.被告人王某犯合同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2.持续追缴被告人王某不合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九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宣判后,王某以只在第一次骗了杨某章30万元,后来拿的杨某章的钱以及王惠明的20万元、王小某的11万元是借,不是骗,并还了王小某5万元为由,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以为,上诉人王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虚拟工程项目和能揽到工程项意图现实,以承诺给别人承包虚伪的工程项目为钓饵,骗得别人资产,其行为构成欺诈罪,欺诈数额巨大,原审将王某的行为确以为合同欺诈罪不妥。王某上诉提出其行为是借不是骗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的屡次供述及杨某章、王惠明、王小某的陈说均证明,王某一开端即虚拟身份,以承诺介绍别人承包虚伪的工程承包合同为钓饵,借承包工程需求各种费用为名字,向各被害人诈取金钱,并予以浪费,其不合法占有的意图显着。别的,王小某陈说王某没有还给他钱,王某也不能供给还钱的依据,因此其上诉理由不能建立。原审判定确认王某欺诈了杨某章人民币72万元,但杨某章陈说其被王某骗了70万元,故本院只确认王某欺诈杨某章7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则,判定如下:
1.驳回王某的上诉,吊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定。
2.上诉人王某犯欺诈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悉数产业。
3.持续追缴被告人王某不合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七万元,发还各被害人。
二、首要问题
以承诺让别人承包虚伪的工程项目为钓饵骗得金钱的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仍是欺诈罪?
在案子的审理进程中,关于王某的行为怎么定性,存在两种不同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王某以虚拟的单位和工程与别人签定虚伪的工程承包合同骗得别人金钱,其行为构成合同欺诈罪。
第二种定见以为,本案中的合同不是欺诈的手法,而是施行欺诈的钓饵,在合同签定前,王某的欺诈行为现已施行结束,王某的行为构成欺诈罪。
三、裁判理由
(一)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的差异。
从立法根由看,合同欺诈罪是从1979年刑法中的欺诈罪分离出来的,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在必定程度上为欺诈罪所容纳,二者归于法条竞合,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竞合联系。因此,当某行为外观上既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又契合欺诈罪构成要件时,应当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准则,适用合同欺诈罪的法条,定合同欺诈罪,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的一致。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尽管同属欺诈类违法,在构成要件上有必定附近之处,但两罪在违法客体、违法主体、客观方面仍是存在许多不同:一是违法主体不同。欺诈罪与合同欺诈罪都能够由自然人构成,可是合同欺诈罪的主体可所以单位,而欺诈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二是违法客体不同。欺诈罪侵略的是公私资产所有权,合同欺诈罪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即公私资产所有权和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三是违法手法不同。合同欺诈罪只限于使用签定、实行合同的办法和手法进行欺诈,而欺诈罪在手法与办法上则没有约束,只需行为人在片面上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客观上经过虚拟现实或许隐秘本相的手法骗得数额较大资产的行为,就构成欺诈罪。当行为人既施行了合同欺诈行为,又施行了一般欺诈行为,并且两种行为都构成违法时,就应当适用刑法中数罪并罚的规则,别离定合同欺诈罪和欺诈罪,施行并罚。
合同欺诈罪是一种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违法,欺诈行为发生在合同的签定、实行进程中,欺诈行为随同着合同的签定、实行是此罪差异于欺诈罪的一个首要客观特征。我国的合同法规则了多种类型的合同,但并非任何使用合同进行欺诈的行为都构成合同欺诈罪。这是因为,从合同欺诈罪的客体动身,合同欺诈罪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损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罪之第八节“打乱市场次序罪”中,合同欺诈罪不只侵略别人产业所有权,并且侵略国家合同管理制度,损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次序,这是立法建立该罪以专惩此类违法的初衷,因此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有必要存在于合同欺诈罪维护客体的范围内,能够表现必定的市场次序,才干满意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的要求,这种欺诈行为也才应以合同欺诈罪论处,而与这种法益无关的收养、婚姻等身份联系协议、赠与等合同均不是合同欺诈罪中所指的 “合同”,以这些合同为内容进行欺诈的行为应当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二)没有使用签定、实行合同的手法骗得别人资产的,不构成合同欺诈罪。
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同为欺诈类侵财违法,两罪在构成要件上的共性特征以及具有的法条竞合联系使得怎么确认某个触及合同的欺诈行为究竟是构成合同欺诈罪仍是欺诈罪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这也是本案审理进程中出现分歧定见的原因。咱们以为,精确掌握合同欺诈罪中的“合同”在其违法构成中的位置和含义,是正确差异合同欺诈罪与欺诈罪的要害。
合同欺诈罪作为特别欺诈违法在欺诈办法和目标上有其特定性。首要,合同欺诈罪表现为“使用合同”进行欺诈,也便是说欺诈行为有必要是发生在合同的签定、实行进程中,而不能是在这之前或之后。合同的签定是指自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出缔结合同的要约开端,在当事人之间就合同的内容经过要约和承诺,最终对合同的内容达到合意的进程;合同的实行是指合同当事人依照合同中约好的内容,全面适时地完结其合同责任的进程。任何合同的缔结都是以实行为意图,签定行为是使合同两边的权利责任联系予以固定化,然后为之后的实行得以顺利进行创造条件。而在合同欺诈违法的施行中,合同的签定、实行进程,实践上便是行为人施行虚拟现实、隐秘本相的进程,如行为人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然后骗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的;等等。一起,研讨合同的签定和实行进程,对确认合同欺诈罪的司法含义在于,能够依据行为人在签定合同或实行合一起的履约才能和其他要素,判别行为人是否施行了虚拟现实和隐秘本相的手法,然后进一步确认行为人的实在意图即是否具有不合法占有的意图。
其次,合同欺诈违法的行为人不合法占有的资产应当是与合同签定、实行有关的资产,如合同标的物、定金、预付款、担保产业、货款等。关于合同欺诈罪的行为人而言,签定、实行合同的意图不在于合同的建立收效和自身的实行,而是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等与签定、实行合同有关的资产的不合法占有,而被害人也正是因为上当堕入错误认识而“自愿”为了确保合同缔结收效或依照合同的约好向欺诈人交授予合同内容相关的资产。假如行为人在与别人签定或实行合同的进程中,以其他与合同无关的事由为托言,骗得别人金钱的,则不是合同欺诈。
在本案中,一方面,被告人王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假造工程批文、假借承包项目需求活动经费的名义骗得别人资产的行为都是在签定合同之前施行的,即在与被害人签定所谓施工承包合同之前,王某的欺诈行为现已施行结束,被害人的资产现已被王某不合法占有,其虚拟现实骗得金钱的违法意图现已完结;另一方面,被告人王某不合法获取的被害人金钱是所谓的活动经费,其诈取金钱的行为并没有随同合同的签定、实行,其不合法侵吞的资产亦不是合同的标的物或其他与合同相关的资产。尽管王某过后也与别人签定了一个虚伪的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但这仅仅是掩盖其欺诈行为的手法,而不是签定、实行合同的附随成果,是否签定合同现已并不能影响其骗得资产行为的完结。从以上两个方面能够看出,无论是从骗得资产的手法上,仍是从骗得资产的性质上,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均不契合合同欺诈罪的构成要件,不能确以为合同欺诈罪。
全案现实,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虚拟身份,以承诺给别人介绍承包虚伪的工程项目为钓饵,借承包工程需求各种费用为名字,使用别人想承包有关工程项意图心思,骗得各被害人金钱的行为完全契合欺诈罪的特征,应当以欺诈罪科罪处分。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相关常识,假如您的状况比较杂乱,或许还有其他任何疑问,欢迎您经过听讼网来托付本地资深律师进行法律咨询,然后为您供给更为专业的法律服务。听讼网致力于打造优质的法律服务,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