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3 03:53“乡村土地流通”是什么意思?乡村土地流通是指乡村家庭承揽的土地经过合法的方法,保存承揽权,将运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乡村土地流通是乡村经济开展到必定阶段的产品,经过土地流通,能够展开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运营形式。
1、关于乡村土地流通的约束
乡村土地流通不得改动土地的性质和用处。乡村土地流通不得改动土地团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动土地用处、不得危害农人土地承揽权益。要妥善权衡好利害,严格遵守农地农用准则,禁止从事非农建造,禁止损坏耕作层,有用避免损坏犁地等损害农人长远利益的行为发作。
2、关于乡村土地流通期限的确认
合理确认乡村土地流通期限。乡村土地流通期限应当尊重流通两边的志愿,依据流通土地的使用情况由两边洽谈确认,但不得超越原承揽合同的剩下期限。准则上,对流通后用于一般农作物栽培等投入较小的土地,流通期限不宜过长;对流通后用于开展林果业和设备农业等投入较大的土地,流通期限能够恰当延伸。采纳租借方法流通的,租借合同期限要遵循《合同法》的规则,不得超越20年。租借期间届满,当事人能够续订租借合同,但约好的租借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仍不得超越20年。
3、关于乡村土地流通的程序
健全完善乡村土地流通程序。乡村土地流通,在同等条件下,本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土地流通受让方以转包、租借方法获得的土地进行再流通的,应当经原承揽方书面赞同,并处理流通存案手续。企业或个人等运营者与村团体签定非家庭承揽或流通合同的,未经团体经济组织赞同,不得私自进行流通;如需进行流通,土地运营者应当向团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请求。团体经济组织流通确权确利和确权确股土地的,须经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并进行公示。流通给本团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许个人的,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