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房屋是如何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7 03:311、宪法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则:“任何安排或个人不得侵吞、生意或许以其他方式不合法转让土地。土地的运用权能够按照法令的规则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厉制止生意,宅基地运用权转让需按照法令规则的准则,宪法自身并未对此作出清晰规则。
2、法令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则,“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运用土地办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也就是说,《物权法》对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并未作具体规则,而是规则适用《土地办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
《土地办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办理方面的专项法令,第八条规则:“乡村和城市市郊的土地,除由法令规则归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归于农人团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归于农人团体所有。”第六十二条规则:“乡村乡民一户只能具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越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的标准。”“乡村乡民出卖、租借住所后,再请求宅基地的,不予同意。”此条规则确立了宅基地“一户一宅”的准则,并承认了乡村房子能够生意和租借,但对乡村房子购买方的主体资格并未作出清晰规则。该条对乡村房子生意时宅基地运用权是否一起流通亦未作清晰规则。
第六十三条对触及宅基地运用权在内的团体土地运用权的流通作了规则:“农人团体所有的土地运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许租借用于非农业缔造。”该条的立法意图是为约束乡村团体土地用于非农业缔造,而乡村宅基地上的房子即便出售也未改动宅基地的性质,其仍归于乡村缔造用地的性质。故乡村宅基地房子生意合同并不存在法定的无效事由。应该说《土地办理法》对城镇居民购买乡村宅基地房子但未改动宅基地作为乡村缔造用地的性质的行为并没有清晰规则是无效的。
全国人大十届五次会议审议《物权法(草案)》时,将“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修正为“宅基地运用权的获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办理法》等法令和国家有关规则”,《物权法》的这一规则为往后修正有关法令或许调整有关方针留有余地,也让人们对宅基地生意何时松动,充满了等待。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六条规则:“依法改动土地所有权、运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运用权搬运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改变挂号请求,由原土地挂号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运用权改变挂号。土地所有权、运用权的改变,自改变挂号之日起收效。”该条规则标准的是物权行为,而非标准归于债务行为的生意合同。因而,宅基地运用权和房子所有权是否经过户挂号并不是房子生意合同的有用要件,未办理过户挂号不影响生意合同的效能,只需生意合同契合合同的有用要件,合同即为有用。
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办理制止炒卖土地的告诉》,第一次清晰了制止乡村房子向城市市民出售,制止不合法占用农人团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该告诉第二条第二款规则:“农人的住所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同意城市居民占用农人团体土地建住所,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缔造和购买的住所发放土地运用证和房产证。”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厉土地办理的决议》第十条再次着重:“加强乡村宅基地办理,制止城镇居民在乡村置办宅基地。”
2007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执行有关乡村团体缔造用地法令和方针的告诉》(国办发〔2007〕71号)第二条又一次着重:“乡村住所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乡民,城镇居民不得到乡村购买宅基地、农人住所或小产权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