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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与动产抵押的区别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5 07:13
在生活中,咱们往往较为了解的是动产典当,而不明白动产质押的意义,甚至有时会把两者混杂,其实两者的最大差异就在于两者的标的物,而且标的物的搬运的占有两者也有着必定的差异。
一、两者的概念
动产质押是指债款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送债款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款的担保。债款人不履 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按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则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 偿。前款规则的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款人为质权人,移送的动产为质物。动产质押的设定。设定动产质押,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缔结质押合同。依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则,质押合同是诺成合同,并不以质物占有的移转作为合同的收效要件。
动产典当,也就是指债款人关于债款人或第三人不搬运占有而供作债款实行担保的动产,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予以变价出售并就其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动产典当基本上具有了不动产典当所具有的全部特点。但动产与不动产比较可知动产是可自在移动的物,是比不动产丰厚多样而其价值又不亚于不动产的物。?
二、两者的差异
1.典当物不移转占有;质物有必要移转占有。
2.当事人能够自愿处理典当挂号的,典当合同自签定之日起收效;当事人不用处理质押挂号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给之日起收效。
3.债款实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典当人洽谈以典当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典当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款实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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