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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可否向雇主已离婚的妻子索要劳务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2:17
案情
2004年,张某雇佣农民工李某装饰房子。两边签订了劳务合同,张某容许给付李某劳务费1.5万元。完工后,张某一向未付出李某劳务费。2004年末,张某与其妻文某经法院判定离婚,法院对两边产业进行了分配。2005年5月,李某将张某和文某作为一起被告申述到法院,要求二人一起清偿劳务费1.5万元。
诉讼过程中,文某提出其与李某既不相识,也没有发作经济往来,李某是和其前夫发作的劳务胶葛,自己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恳求法院驳回李某对她的申述。
不合定见
文某是否为本案的适格被告以及是否应当承当清偿职责,法院发生两种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李某申述恳求的依据是依据劳务合同,依据合同相对应的准则,本案劳务合同两边分别为农民工李某与张某,因而李某只能要求张某付出劳务酬劳。何况张某与文某现已离婚,一起产业经法院处理,本案债款故与文某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文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法院应首要裁决驳回李某对文某的申述。
第二种定见以为,尽管李某仅与张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则,张某所欠李某1.5万元的劳务费归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一起债款,即便通过法院处理一起产业,夫妻两边仍应当对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所以文某是本案适格被告。
剖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定见。
本案争议焦点为张某欠李某的劳务费是否为张某与文某婚前一起债款。依据我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则,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款建议权力的,应当按夫妻一起债款处理。但夫妻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第三人知道该约好的,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则,当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判定书、裁决书、调解书现已对夫妻产业切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一起债款向男女两边建议权力。一方就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后,依据离婚协议或许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建议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可见,夫或妻对一起债款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本案中,张某所欠债款是发作在离婚前,债权人李某当然可以一起向张某和文某两边建议权力,文某当然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假如在诉讼过程中,夫或妻任一方建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款不是一起债款,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则,建议非一起债款的一方除非可以证明债权人与债款人清晰约好为个人债款,或许建议非一起债款的一方可以证明债权人知道其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约好归各自一切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款,以夫或妻一方一切的产业清偿。假如建议非一起债款的一方证明不了上述情况,法院只能确定为一起债款,应当由夫妻两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本案中,文某提出的理由不足以确定张某所欠的劳务费不是一起债款。
终究,大兴法院判定张某和文某对欠李某的1.5万元劳务费承当连带清偿职责。
卢小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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