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仲裁有时效 员工维权应及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0:36事例一、好马难吃“回头草”,职工维权应及时耿先生于1993年进入上海某公司作业,1993年12月,耿先生经过商调到某置业公司作业,并在该公司作业至1994年6月。耿先生人尽管走了,可是他的档案资料却仍在老单位,因而很长一段时间,耿先生无法处理相关手续。对其作业形成了很大不方便。2008年9月,耿先生一纸诉状将老东家上海某公司告进了徐汇区法院。耿先生诉称,被告扣留了原告的档案资料,致使原告无法在置业公司作业,无法申领劳作手册,自己每年都向原单位建议搬运档案资料,因为原告的档案在被告处,所以原告要求康复与被告的劳作联络。现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康复自1994年1月起与被告的劳作联络;并付出1994年1月至2008年12月赋闲期间的薪酬228759.20元。上海某公司辩称,其时原告商调到置业公司时,被告已为其出具了调集的证明,并没有影响原告的作业,且原告不通知被告档案转出的具体地址,故形成档案无法搬运的职责在原告。原告自商调出被告处后就没有与被告联络过,也没有向被告建议搬运档案资料。现不赞同原告的诉讼恳求。法院:判赔赋闲金原告1993年12月已商调到置业公司作业,被告尽管未转出原告的档案资料,但原告以此为由要求康复与被告的劳作联络,缺少现实和法令的根据,故原告的该项诉讼恳求,法院不予支撑。被告作为用人单位,为原告办好档案搬运手续是其法定职责,然作业促进中心于2008年7月才收到被告搬运的原告的档案资料,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原告享用赋闲救助方面的待遇,被告应承当相应的职责。据此,法院作出判定,公司应付出耿先生赋闲保险金1605.75元。事例二、1992年8月张家贤进入上海某医药公司处作业,1999年2月两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2003年6月,张家贤被调至上海某医药公司的子公司上海某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药房)担任配送中心副部长作业。2004年9月,因张家贤宣告编撰的论文,原大药房总经理口头宣告因张家贤私行宣告论文革除张家贤副部长的职务,张家贤当即表明系对方约稿且在经过公司其他领导赞同前提下编撰的论文,但大药房过后对此予以否定并要求张家贤至药房从事营业职作业。张家贤遂屡次向大药房的党委、纪委及被告的领导反映情况要求纠正过错决议。上海某医药公司在表明不能干涉子公司的办理行为后不再答复张家贤。张家贤不得已前往药房作业,2004年12月,张家贤曾要求纠正过错决议后调回上海某医药公司处作业,被告上海某医药公司又以大药房正与其他公司重组“冻住”为由不赞同张家贤的恳求。因为遭到不公正的待遇,也得不到搭档的了解,张家贤精神压力过大无法作业,2005年5月25日,张家贤不得已向大药房提出辞去职务,同年7月15日,被告上海某医药公司出具退工证明并将劳作手册交予张家贤。张家贤关于由被告开具退薪酬料曾提出异议,但被告未予正面答复。张家贤离任后持续经过电话、信件及上访等方法向被告党委、纪委及政府的信访等部分建议自己的权力,但其他部分表明会由被告处理,而被告总以张家贤自行辞去职务、单位处理并无不当为由答复张家贤。因为被告的行为导致张家贤失去了实施工龄买断的时机,2007年10月张家贤了解到大药房重组失利,再次向被告要求回公司,但被告又予以回绝。张家贤以为自己一直在向被告及相关政府信访部分建议自己的权力,并未超越诉讼时效。现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依照张家贤在被告处的工龄给予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