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三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0 11:40小三建议按遗言承继,法令是否该支撑?
2015年4月5日,广西的欧先生因高血压不治身故,“小三”雷女士拿着欧先生的遗言到法院与欧先生的妻子和两个女儿抢夺房子承继权。该支撑谁?
案情:
欧先生与被告陈女士是夫妻联系,但自1996年现已分家,至欧先生逝世均没有在一起日子,但未处理离婚手续。雷女士自1996年起与欧先生以夫妻名义同居,欧的日子起居由她担任照顾。2006年欧先生得到单位分房,欧先生出资购买并装饰,房产登记在欧先生个人名下。
欧先生决定将房产留给与自己共同日子的雷女士,并于2013年11月6日立了自书《遗书》。
欧先生病故后,雷女士协同陈女士处理好欧先生身后事,与陈女士及其女儿商议房子的未达到共同。诉到法院承认欧先生《遗书》合法有用,要求得到欧先生名下的房产。(相关案情来源于我国听讼网)
当然,这种确定法令上也是有争议的,有别的一种观念以为:以品德问题影响法令的确定不当,也要依据遗言的构成原因来判别遗言的合理性。比方本案欧先生与陈女士分家近二十年,婚姻联系名存实亡,雷女士长时刻与欧先生日子照顾日子起居,是欧先生将遗产分配给雷女士的原因,这与夫妻一方在共同日子的布景下,暗里立遗言处置共有产业是有不同。一概确定此类遗言无效,有失公正。
争议归争议,不过现在司法实践中,假如的确能确定立遗人与受遗赠人之间归于违背法令和品德的情人联系,通常会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确定遗言无效。
本案2015年6月11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定就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由,确定雷女士所持遗言无效,驳回了雷女士的诉求。
抛开关于公序良俗在此类案子中的适用问题不谈,欧先生与法令上的爱人陈女士分家,与雷女士共同日子近二十年,的确是法令婚姻名存实亡,与雷女士之间没有爱情也应该有爱情了。想把自己的房产留给雷女士其实也其合理性。可是无论是欧先生仍是雷女士明显不懂法,也不注重法令。
已然法令婚姻名存实亡,为什么不及时处理离婚手续呢?就算离婚再难,到法院申述,有20年的时刻来建议离婚,也满足法院判定离婚了。假如依法解除了与陈女士的婚姻,天然也就不存在本案遗言无效的状况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