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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应怎样分配遗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01:47
关于继承人以外的人应怎样分配遗产
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则:“1、第一类人:对继承人以外的依*被继承人抚育的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历的人;2、第二类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能够分给他们恰当的遗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31条规则:“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则能够分给恰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状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依据该条规则获得遗产权力的来历不是法定的继承权,而是依据与被继承人的权力责任联系。这一规则有利于维护和宏扬中华民族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
最高人民法院(92)民继字第25号《关于被继承人逝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共享遗产人能否分得悉数遗产的复函》指出:“沈某与祖母沈戴氏共同生活十多年,并尽了生养死葬的责任。按照我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则,可分给沈某恰当的遗产。依据沈戴氏逝世后没有法定继承人等状况,沈某能够共享沈戴氏的悉数遗产,包含对已出典房子的回赎权。至于是否答应回赎,应按照有关规则和具体状况妥善处理。”该复函的重要意义在于清晰了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则分得恰当遗产的人,在没有法定继承人的状况下,可共享被继承人的状况下,可共享被继承人的悉数遗产,包含回赎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与产业有磁的权力也能够一起共享。
关于分得遗产人的诉讼位置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定见》第32条规则:“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则能够分到恰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获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力遭到侵略时,自己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历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但在遗产切割时,明知而未提出恳求的,一般不予处理,不知而未提出恳求的,在二年以内申述的,应予受理。”这一规则标明,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则分得恰当遗产的人是独立的诉讼主体,能够独自建议实体权力,并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这种分得遗产的恳求权受时效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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