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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对企业职工在职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7 00:08
1、山东省的规则
(1)《关于调整企业员工丧葬补助费规范的告诉》(鲁劳社〔2003〕53号)规则,企业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去世后,不分职务等级,丧葬补助费的规范调整为每人1000元。
(2)山东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逝世员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逝世员工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告诉》(鲁劳发[1993]343号)
第一条第(二)款规则:“员工因病或非因工逝世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酬的救济费。其间按《劳作保险条例》规则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规范的,可按原规则履行。”
第二条规则:“员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时日子困难补助规范按参与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别离调整为:赤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与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别离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别离为60元、58元、55元。建国后参与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第四条规则:“上述费用,已归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六条规则:“非国有企业,但凡履行《劳作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告诉规则履行。”
(3)山东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告诉》(鲁劳社[2003]34号)第八条规则:“本告诉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员工。
第九条规则,本告诉自2003年7月1日起履行。曩昔有关规则与本告诉规则不一致的,按本告诉规则履行。”
(4)山东省劳作和社会保证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规范的告诉》(鲁劳社〔2007〕9号)第一条规则:“企业员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后,契合收取遗属日子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规范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5类:280元、250元、220元、200元、180元。”
2、剖析
依据山东省上述规则,在职员工因病或非因工逝世待遇主要有:
(1)项目及规范:
丧葬补助费:每人1000元;
一次性救济费: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薪酬(按《劳作保险条例》规则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规范的,可按原规则履行)。
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全省一致确认月度规范。
(2)列支途径:已归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归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3)适用范围:适用于各类企业及其员工。
自2003年起,在职员工非因工逝世待遇,打破本来履行《劳作保险条例》的企业和参照《劳作保险条例》履行的非国有企业,不区别企业类型,除退休人员的费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当外,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日子困难补助三项悉数由用人单位担负,最大极限的维护了员工的权益,具有活跃的现实意义,但关于企业权益的保证而言,好像尚有缺乏。
3、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则
第十七条 参与根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许非因工逝世的,其遗属能够收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许非因工致残彻底损失劳作能力的,能够收取病残补贴。所需资金从根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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