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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即丧失全部财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1 18:05
离婚产业切割问题是社会重视的热门。夫妻之间的协议都是有用的嘛吗?日子中,夫妻一方为了避免另一方提出离婚,而签定谁提出离婚即损失悉数产业的协议,这样的协议有用吗?
事例:2001年,钱富足与孙莉莉成婚。婚后初期,两人爱情较好,但由于孙莉莉一向未生育子女,引起了钱富足的不满,夫妻爱情开端呈现裂缝。孙莉莉屡次提出离婚,钱富足均不赞同。2004年6月,在钱富足的要求下,两人签定了一纸协议,约好:假如孙莉莉要离婚,悉数产业都归钱富足一切。2005年新年,两人因日子小事发作争持,彼此推搡和撕打。孙莉莉一怒之下,向人民法院申述离婚。钱富足提出,两边此前从前签署协议,约好孙莉莉假如提出离婚,自己将获得悉数产业。由于协议是两边自愿签定的,具有法令效力,应当依照协议实行。离婚能够,依照约好孙莉莉不能从家里拿走一分钱。孙莉莉提出,协议是在钱富足的逼迫下签定的,违反了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协议的内容违反法令,不合法约束了自己的婚姻自在权力。因而,对该协议应当依法确以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构成的夫妻共同产业应当依法进行切割。离婚即损失悉数产业的协议是否有用?
剖析:法令鼓舞当事人意思自治,但意思自治有必要是在彻底自愿的条件下并且不违反法令强行性、禁止性规则。假如本案中当事人不是以没有发作的将来原告提出离婚为条件达到所谓的离婚协议来约束原告的离婚自在,而是确真实女方原告提出离婚之后,两边在彻底相等自愿的根底之上,就产业归属达到以上协议,因不违反法令规则,协议应当有用;反过来,假如在被告提出离婚之后,两边也可在相等自愿根底上,就产业归属达到协议,只要不违反法令规则,协议也应有用。
综上所述,尽管夫妻能够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产业及婚前产业作出约好,但这种约好不得以违法条件为条件。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则,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假如所附条件违反法令规则,则该民事行为无效。
本案中两边的协议以原告提出离婚为条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婚姻自在的基本原则。婚姻两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经过对别人人身或产业的约束来干与别人的婚姻自在,因而该协议属无效协议。争议的产业应当依照法令规则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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