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股权转让怎样才会生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7:41
中外合资股权转让程序和条件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则: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同向其相关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批阅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改变申请书;
(二 )企业原合同、规章及其修正协议;
(三 )企业赞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改变的抉择;
(五 )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法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 )批阅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国籍;
(二 )转让股权的比例及其价格;
(三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法;
(四 )受让方依据企业合同、规章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
(五 )违约责任;
(六 )适用法令及争议的处理;
(七 )协议的收效与停止;
(八 )缔结协议的时刻、地址。
二、股权转让之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二十条的规则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赞同 ,并报批阅组织赞同 ,向挂号管理组织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又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应恪守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并依照本规则经批阅机关赞同和挂号机关改变挂号。未经批阅机关赞同的股权改变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正企业原合同、规章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之日起收效。协议收效后,企业投资者依照修正后的企业合同、规章规则享有有关权力并承当有关责任。
因而股权转让经原批阅组织赞同和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后收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收效后享有权力并承当有关责任,此即包含其向公司派遣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二十条的规则:
合营一方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背上述规则的 ,其转让无效。
因而,只需契合上述规则,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洽谈决议,不需要在董事会共同经过。
一、股权转让的一般程序
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的第二条和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则:
企业投资者经其他各方投资者赞同向其相关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股权:
企业应向批阅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 )投资者股权改变申请书;
(二 )企业原合同、规章及其修正协议;
(三 )企业赞同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 )企业董事会关于投资者股权改变的抉择;
(五 )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后的董事会成员名单;
(六 )转让方与受让方签定的并经其他投资者签字或以其他书面方法认可的股权转让协议;
(七 )批阅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第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 )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称号、居处、法定代表人的名字、职务、国籍;
(二 )转让股权的比例及其价格;
(三 )转让股权交割期限及方法;
(四 )受让方依据企业合同、规章所享有的权力和承当的责任;
(五 )违约责任;
(六 )适用法令及争议的处理;
(七 )协议的收效与停止;
(八 )缔结协议的时刻、地址。
二、股权转让之收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二十条的规则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的 ,须经合营他方赞同 ,并报批阅组织赞同 ,向挂号管理组织处理改变挂号手续。
又依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的若干规则》:
第三条 企业投资者股权改变应恪守我国有关法令、法规,并依照本规则经批阅机关赞同和挂号机关改变挂号。未经批阅机关赞同的股权改变无效。
第二十条 股权转让协议和修正企业原合同、规章协议自核发改变外商投资企业赞同证书之日起收效。协议收效后,企业投资者依照修正后的企业合同、规章规则享有有关权力并承当有关责任。
因而股权转让经原批阅组织赞同和挂号机关处理改变挂号后收效,企业投资者在相关协议收效后享有权力并承当有关责任,此即包含其向公司派遣的董事。
三、股权转让之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施行法令》第二十条的规则:
合营一方转让其悉数或许部分股权时 ,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 ,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违背上述规则的 ,其转让无效。
因而,只需契合上述规则,转让价格由转让方和受让方洽谈决议,不需要在董事会共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