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欠条超过了诉讼时效应该怎么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1 12:48
1、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尽量考虑经过友爱洽谈,促进当事人两边就原借单、欠条达到的还款协议,然后依据1997年4月16日法复[199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到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之规则处理:“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两边就原债款达到的还款协议,归于新的债款、债款联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则的精力,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2、假如超越诉讼时效,当事人两边无法洽谈的,债款人一方能够考虑向对方宣布催收到期金钱通知单。由于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经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则的精力,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越诉讼时效之后,告贷人法律地位尽管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可是依然能够考虑采纳这种办法。
3、假如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依然依照一年处理。依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则: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标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动其与债款人之间的租借联系。因而,租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作胶葛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则。
2、假如超越诉讼时效,当事人两边无法洽谈的,债款人一方能够考虑向对方宣布催收到期金钱通知单。由于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经过的法释〔1999〕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告贷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则的精力,关于超越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告贷人宣布催收到期借款通知单,债款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许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款的从头承认,该债款债款联系应受法律保护。”所以,在超越诉讼时效之后,告贷人法律地位尽管不一定等同于信用社,可是依然能够考虑采纳这种办法。
3、假如欠条所针对的对象是拖欠的租金,那么诉讼时效依然依照一年处理。依据2000年12月25日法研[2000]122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复函》之规则:租借合同债款人因欠付租金而出具的“欠款结算单”只标明未付租金的数额,并未改动其与债款人之间的租借联系。因而,租借合同当事人之间就该欠款结算单所发作胶葛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