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因职工工伤而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7:00[扼要案情]
2000年12月2日,原告洪梅芳与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签定劳作合同,合同期限自2000年12月2日至2001年3 月1日止。合同期满后两边未续订,被告持续组织原告在原作业岗位上班。2001年4月10日上午,原告洪梅芳在被告矿山车间的岩口作业时不小心受伤,先后在镇江、句容、南京进行医治,确诊为左胫腓骨骨折,共用了5000余元。
2002年7月29日,江苏省句容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洪梅芳为工伤,句容市劳作判定委员会判定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对此判定不服,向镇江市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2003年2月17日,镇江市劳作判定委员会经判定以为,洪梅芳为八级伤残。洪梅芳对此判定仍不服,又向江苏省劳作判定委员会请求从头判定,2003年8月5日,江苏省劳作判定委员会经判定以为,洪梅芳为七级伤残。洪梅芳受伤后,要求单位付出工伤待遇,并坚持与单位的劳作联系,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以为劳作合同已期满,不同意坚持与洪梅芳的劳作联系。
2003年4月10日,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请求裁定,句容市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于同年9月16日作出判决: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给付洪梅芳医疗费、住院膳食补助费、工伤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回乡安置费等费用4万余元。洪梅芳对此判决不服,遂向句容市法院申述,要求单位给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补贴等费用51612.20元,并保存与单位的劳作联系。
[疑难问题]
原告洪梅芳与被告的劳作合同期满后未续订,被告能否因原告工伤而免除与原告的劳作联系。
[观念剖析]
本案触及到两个法令问题:一是现实劳作联系的确定,二是用人单位能否因员工工伤而免除劳作联系。
我国《劳作法》第十七条规则:“劳作合同是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树立劳作联系,清晰两边权力和责任的协议,树立劳作联系,应当缔结劳作合同。”而作为劳作联系主体的用人单位和劳作者,方式上位置是相等的,但实质上是不相等的,在他们之间还有一种办理和被办理的行政从属联系,用人单位处于活跃、自动的有利位置,而劳作者处于消沉和权力防卫的弱势位置,在现实生活中常有用人单位成心延迟不缔结劳作合同的现象存在。为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若干问题的定见》清晰规则:“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尽管没有签定书面劳作合同,可是劳作者向用人单位供给劳作并承受其办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作者付出劳作报酬的,应当确定为现实劳作联系。”本案中,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在签定的原劳作合同期满后,没有及时作出决定和告诉原告洪梅芳从头签定劳作合同,而让原告洪梅芳持续在本单位原作业岗位上作业,并向其付出相应的劳作报酬,这些做法契合法令、法规规则的现实劳作联系的要件,因而,原告洪梅芳与被告江苏远东水泥有限公司间已构成现实上的劳作联系。
劳作联系的免除既触及劳作者的就业机会和生计权力,也影响到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因而须慎重对待。特别是对用人单位单独面免除劳作联系的景象,我国劳作法令法规都作了严厉的约束,即有必要具有法定的景象,不然用人单位不得单独行使免除权。一起我国《劳作法》第二十九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根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一)患职业病或许因工挂彩并承认损失或许部分损失劳作能力的;(二)患病或许挂彩,在规则的医疗期内的;(三)女员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所以以法令上的方式规则不得免除劳作合同,便是为了确保劳作者在特别情况下的权益不受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