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旧房土地增值税怎么计算准予扣除项目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2:57问题:我单位把一栋房产出售了,这栋房子是10年前买的,在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怎样核算准予扣除项目?
答:吉地税函[2007]78号文件规则: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应托付经省以上有关部门颁发评价资历的房地产评价组织进行评价,并向主管税务机关供给评价陈述和付出评价费用的正式发票。无评价陈述的,按下列方法核算土地增值税。
(一)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价价格,但能供给购房发票的,以应交纳契税的计税金额确定为转让收入,按扣除项目的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 购房年度×5%)的公式核算扣除项目金额。
(二)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无评价价格,又无购房发票的,实施核定征收。以应交纳契税的计税金额作为核定征收额,依率计征。计税金额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核定征收率为0.3%;50万元至100万元的,核定征收率为0.5%;100万元以上的,核定征收率为1%.
提示:看您归于哪种状况,有评价价格要供给评价陈述及相关发票。无评价价格但有发票的,扣除项目金额=发票所载金额×(1 购房年度×5%)。既没有评价价格又没有发票的实施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