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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违约金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16:44
由法令直接规则的违约金为法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在一些法规(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令》、《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法令》等)中,明文规则的违约金份额。合同对违约金作了原则性规则,且有关法令规则了违约金份额,适用法定违约金。在此情况下,因为合同的内容、违约的性质、程度的不同,确认违约金的办法与数额也有所不同。
1)有关法令明确规则了违约金份额的,即可按该份额直接核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令》第35条第5项规则,逾期交货的,应对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则,按逾期交货总值核算,向需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这儿明确规则了延期交货的违约金份额为每日万分之三。再如,《如工承包合同法令》第21条第4项规则,逾期交给定作物,应当依照合同规则,向定作方偿付违约金。以酬金核算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交给部分的酬金总额的千分之一偿付违约金。由此可见,延期实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的核算标准是固定的。各种滞期费、滞纳金等适用如上规则。
2)有关法规只规则了违约金必定份额规模。这需求经过受理案子的人民法院或合同裁定机关确认必定的比率,才干核算出违约金的数额。如《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令》第35条第1项规则,供方不能交货的,应向需方偿付违约金。通用产品的违约金为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一般来讲,不实行或不完全实行合同的法定违约金为必定的份额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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