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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2 15:50

境外证券买卖所对作出退市的决议一般都比较慎重,并规矩了非常复杂的程序。
如纽约证券买卖所上市规矩80202规矩了以下程序:
(1)买卖地点发现上市公司低于上市规范之后,在10个工作日内告诉公司;
(2)公司接到告诉之后,在45日内向买卖所作出答复,在答复中提出整改方案,方案中应阐明公司至迟在18个月内从头到达上市规范;
(3)买卖地点接到公司整改方案后45日内,告诉公司是否承受其整改方案;
(4)公司在接到买卖所同意其整改方案后45日内,发布公司现已低于上市规范的信息;
(5)在方案开端后的18个月内,买卖所每3个月对公司的状况进行审阅,其间如公司不执行方案,买卖所将依据状况是否严峻,作出是否停止上市的决议;
(6)18个月完毕后,如公司仍不契合上市规范,买卖所将告诉公司其股票停止上市,并告诉公司有请求听证的权力;
(7)如听证会保持买卖所关于停止股票上市的决议,买卖所将向SEC提出请求;
(8)SEC同意后,公司股票正式停止买卖。由上述状况可见,买卖所决议某公司股票停止上市,最长要通过22个月的时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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