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建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几点思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1:03
【行政强制实行】怎么建构行政强制实行准则的几点考虑
当学者和立法、司法工作者抱着满腔的社会职责感,以为让法院承当更多的行政强制实行功用就会用司法的谨慎程序和公平抵挡行政机关或许的权力乱用,完成相对人在法治社会的权益和安定时,别的一些学者则以为,杰出的期望未必必定呈现咱们期望的成果。除了上述我国现在行政强制实行的问题外,将行政强制实行权的大都交给法院的一个首要理由是用司法权来束缚行政权,然则现实上,依照现行行政强制实行准则,绝大部分的行政强制实行权是被行政机关行使的,法院看似要强制实行大部分相对人未实行的行政决议,但殊不知,在行政机关实行的总量上,这仅仅很少的部分。例如,日复一日为数很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法院是从不插手的,而众所周知,相对人在这一范畴的权力维护并未得到处理,即时强制也是又一个例子。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是公认的对相对人权益构成威胁且不易得到救助的范畴。这便是说,我国现在的行政强制实行准则,并未因为法院实行一部分行政决议而真实束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实行权的乱用。针对上述许多问题,笔者对我国行政强制实行准则的完善提出一些见地和设想。
(一)清晰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设定
树立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设定准则,从源头上根绝强制实行权的乱用。“权力法定”是公权力运转的基本准则。行政强制实行权回归于行政机关,绝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能够自我设权。不然,相对人的权力将会遭到任意侵略。因为强制实行权在行政管理范畴最为严峻,因而准则上只能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强制实行的设定权。在我国,因为行政管理范畴很多,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难以施行经常性立法,因而国务院也能够享有部分强制实行设定权。不过,鉴于《立法法》现已对束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作出了严厉的法令保存,因而,国务院只能行使对产业及行为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基于此,笔者主张,在《行政强制实行法(试写稿)》中应清晰规则:
(1)法令能够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
(2)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束缚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
(3)其它任何办法的法令文件均不能自行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
2005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该草案的拟定无疑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草案中一个最受重视的问题便是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包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也包含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设定问题。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则,施行行政强制有必要有法令、法规依据,未经法令、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许安排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法令现已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令规则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标、条件以及办法的规模作出扩展规则。现已拟定了法令,但法令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二)着重实行程序的完善
“程序是法令的中心”。公平的程序不仅是处理实际纷争最有用的办法,也是处理权力乱用问题的有用途径。在这里,咱们需求正视这样一个问题,便是行政机关存在或许乱用职权的情况,但并不因为行政强制实行权从行政机关搬运到司法机关,乱用职权问题就处理了,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把实行权的搬运,而在于对行政强制实行权严厉的程序控制和司法监督。所以,当时要规划一部实行程序较完善的法令。笔者以为,在程序的构建过程中应留意以下几点:完善行政强制实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应规则下列内容:行政强制实行的同意程序,先行劝诫的期限,实行人员实行开端应阐明理由,制造笔录,出具清单。人身强制的程序、即时强制的程序,实行的豁免、强制查看。规则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金融机构合作行政强制实行的职责和冻结的期限。行政强制实行的办法挑选遵从份额准则,首选代实行或实行罚。代实行或实行罚不能到达实行意图的方可挑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的办法为划拨、拍卖等。还应标准制造实行决议书、送达、协助实行、中止实行、实行停止等,以及在何种景象下有必要经由法院裁决后才可由行政机关前去实行的程序。
现实上,行政机关严厉遵从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实行程序,再加上及时、有用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助、行政强制,实行活动的顺畅有用地完成是完全或许的。
(三)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挑选恰当的行政强制办法,以最小危害当事人的权益为极限。
在实行过程中,要求最小实行本钱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如《行政强制法(试写稿)》规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强制,有必要与不实行行政决议的行为,或许违法行为,或许紧急情况的现实、性质、情节、结果恰当,统筹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采纳恰当办法,最小极限地危害当事人的权益。”世界各国法一般均作了如此规则。如法国行政法规则:“强制实行不是行政处理实行的仅有办法,而是行政处理实行的最终手法,只在没有其他实行办法时才采纳。”
(四)树立行政行为无效准则,确保相对人具有合法的反抗权。
行政机关单独享有强制实行权之后,行政决议的内容就很简单得到完成。可是,假如行政机关据以实行的行政行为存在显着违法时,相对人是否能够对其实行予以反抗呢?答复是必定的。现实上,这一反抗便是行政行为无效的一种法令结果。众所周知,依据行政行为效能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且经当事人知悉后即具有公定力。在规则的期限内,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不然行政机关将予以强制实行。不过,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肯定的,它也存在必定的边界。尽管这一问题在学理上尚存争议。但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现已确认了行政行为无效准则,即当行政行为具有严重且显着的瑕疵或具有法定无效景象时,自始不发生法令效能,当事人能够回绝实行。德国现行《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便是最具代表性的立法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9、56条也规则,关于行政机关不出具有用罚款、没收单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实行。不过,因为学界对行政行为效能的研讨尚非常单薄,因而行政行为无效准则的重要价值还未取得广泛一致。笔者以为,在我国树立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实行体系之后,有必要及时树立行政行为无效准则,确保相对人对一些严重而显着违法的行政行为享有回绝实行权,然后合法地反抗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使。
(五)树立行政实行时效准则
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强制实行,应有必定的时刻束缚,使社会中的权力处于一种相对安稳的状况,不能无束缚地实行下去,这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一起也不利于社会发展和安稳。我国没有实行时效的具体规则,但清晰实行时效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因而,咱们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学习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则,一起也能够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做法。比方我国台湾地区就规则,实行时效为10年,即便现已开端实行,假如10年内没有实行结束的,不再实行。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实行的职责、救助准则,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过后监督功用
就我国现在而言,从实行主体上调查行政强制实行的救助准则时,要分类进行调查,一类是行政机关施行的强制实行,一类是请求法院强制实行。对上述问题,《行政实行法(试写稿)》也作了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实行行为不服,可提出异议声明或依法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法院依请求作出的行政实行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行政机关或法院违法施行行政强制实行行为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当然,从救助作用上来说,司法救助应当是首选的办法。并且,在行政强制实行体系改革之后,人民法院将从很多的非诉行政案件中摆脱出来,然后能集中精力专司行政审判
当学者和立法、司法工作者抱着满腔的社会职责感,以为让法院承当更多的行政强制实行功用就会用司法的谨慎程序和公平抵挡行政机关或许的权力乱用,完成相对人在法治社会的权益和安定时,别的一些学者则以为,杰出的期望未必必定呈现咱们期望的成果。除了上述我国现在行政强制实行的问题外,将行政强制实行权的大都交给法院的一个首要理由是用司法权来束缚行政权,然则现实上,依照现行行政强制实行准则,绝大部分的行政强制实行权是被行政机关行使的,法院看似要强制实行大部分相对人未实行的行政决议,但殊不知,在行政机关实行的总量上,这仅仅很少的部分。例如,日复一日为数很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实行法院是从不插手的,而众所周知,相对人在这一范畴的权力维护并未得到处理,即时强制也是又一个例子。行政强制措施和即时强制是公认的对相对人权益构成威胁且不易得到救助的范畴。这便是说,我国现在的行政强制实行准则,并未因为法院实行一部分行政决议而真实束缚了行政机关对行政强制实行权的乱用。针对上述许多问题,笔者对我国行政强制实行准则的完善提出一些见地和设想。
(一)清晰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设定
树立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设定准则,从源头上根绝强制实行权的乱用。“权力法定”是公权力运转的基本准则。行政强制实行权回归于行政机关,绝不意味着行政机关能够自我设权。不然,相对人的权力将会遭到任意侵略。因为强制实行权在行政管理范畴最为严峻,因而准则上只能由民意代表机关行使强制实行的设定权。在我国,因为行政管理范畴很多,且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又难以施行经常性立法,因而国务院也能够享有部分强制实行设定权。不过,鉴于《立法法》现已对束缚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作出了严厉的法令保存,因而,国务院只能行使对产业及行为的行政强制设定权。基于此,笔者主张,在《行政强制实行法(试写稿)》中应清晰规则:
(1)法令能够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
(2)行政法规能够设定除束缚人身自由以外的其它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
(3)其它任何办法的法令文件均不能自行设定任何事项的行政强制实行。
2005年12月26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分组审议了行政强制法草案,该草案的拟定无疑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草案中一个最受重视的问题便是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包含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之间行政强制权的设定问题,也包含了行政机关内部的设定问题。行政强制法草案规则,施行行政强制有必要有法令、法规依据,未经法令、法规授权,任何机关或许安排不得施行行政强制。法令现已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对法令规则的行政强制措施的目标、条件以及办法的规模作出扩展规则。现已拟定了法令,但法令中没有设定行政强制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增设行政强制。
(二)着重实行程序的完善
“程序是法令的中心”。公平的程序不仅是处理实际纷争最有用的办法,也是处理权力乱用问题的有用途径。在这里,咱们需求正视这样一个问题,便是行政机关存在或许乱用职权的情况,但并不因为行政强制实行权从行政机关搬运到司法机关,乱用职权问题就处理了,问题的要害不在于把实行权的搬运,而在于对行政强制实行权严厉的程序控制和司法监督。所以,当时要规划一部实行程序较完善的法令。笔者以为,在程序的构建过程中应留意以下几点:完善行政强制实行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应规则下列内容:行政强制实行的同意程序,先行劝诫的期限,实行人员实行开端应阐明理由,制造笔录,出具清单。人身强制的程序、即时强制的程序,实行的豁免、强制查看。规则查封扣押的适用条件。金融机构合作行政强制实行的职责和冻结的期限。行政强制实行的办法挑选遵从份额准则,首选代实行或实行罚。代实行或实行罚不能到达实行意图的方可挑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的办法为划拨、拍卖等。还应标准制造实行决议书、送达、协助实行、中止实行、实行停止等,以及在何种景象下有必要经由法院裁决后才可由行政机关前去实行的程序。
现实上,行政机关严厉遵从科学、合理的行政强制实行程序,再加上及时、有用的司法监督和司法救助、行政强制,实行活动的顺畅有用地完成是完全或许的。
(三)施行行政强制措施应当挑选恰当的行政强制办法,以最小危害当事人的权益为极限。
在实行过程中,要求最小实行本钱取得最大社会效益。如《行政强制法(试写稿)》规则:“设定和施行行政强制,有必要与不实行行政决议的行为,或许违法行为,或许紧急情况的现实、性质、情节、结果恰当,统筹公共利益与公民利益,采纳恰当办法,最小极限地危害当事人的权益。”世界各国法一般均作了如此规则。如法国行政法规则:“强制实行不是行政处理实行的仅有办法,而是行政处理实行的最终手法,只在没有其他实行办法时才采纳。”
(四)树立行政行为无效准则,确保相对人具有合法的反抗权。
行政机关单独享有强制实行权之后,行政决议的内容就很简单得到完成。可是,假如行政机关据以实行的行政行为存在显着违法时,相对人是否能够对其实行予以反抗呢?答复是必定的。现实上,这一反抗便是行政行为无效的一种法令结果。众所周知,依据行政行为效能的一般原理,行政行为一旦作出且经当事人知悉后即具有公定力。在规则的期限内,当事人有必要实行,不然行政机关将予以强制实行。不过,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并不是肯定的,它也存在必定的边界。尽管这一问题在学理上尚存争议。但许多国家的行政程序法现已确认了行政行为无效准则,即当行政行为具有严重且显着的瑕疵或具有法定无效景象时,自始不发生法令效能,当事人能够回绝实行。德国现行《联邦行政程序法》第44条便是最具代表性的立法例。我国《行政处罚法》第49、56条也规则,关于行政机关不出具有用罚款、没收单据的,当事人有权回绝实行。不过,因为学界对行政行为效能的研讨尚非常单薄,因而行政行为无效准则的重要价值还未取得广泛一致。笔者以为,在我国树立行政机关自力强制实行体系之后,有必要及时树立行政行为无效准则,确保相对人对一些严重而显着违法的行政行为享有回绝实行权,然后合法地反抗行政强制实行权的行使。
(五)树立行政实行时效准则
对相对人进行行政强制实行,应有必定的时刻束缚,使社会中的权力处于一种相对安稳的状况,不能无束缚地实行下去,这不利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维护,一起也不利于社会发展和安稳。我国没有实行时效的具体规则,但清晰实行时效又是非常有必要的。因而,咱们在立法过程中能够学习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有关时效的规则,一起也能够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些做法。比方我国台湾地区就规则,实行时效为10年,即便现已开端实行,假如10年内没有实行结束的,不再实行。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强制实行的职责、救助准则,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过后监督功用
就我国现在而言,从实行主体上调查行政强制实行的救助准则时,要分类进行调查,一类是行政机关施行的强制实行,一类是请求法院强制实行。对上述问题,《行政实行法(试写稿)》也作了规则:“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实行行为不服,可提出异议声明或依法请求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对法院依请求作出的行政实行行为,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行政机关或法院违法施行行政强制实行行为遭到危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当然,从救助作用上来说,司法救助应当是首选的办法。并且,在行政强制实行体系改革之后,人民法院将从很多的非诉行政案件中摆脱出来,然后能集中精力专司行政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