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不经妻子同意私自处分房产的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20:56王某与罗某某系夫妻联系,二人婚后在江苏省徐州市九里区火花乡某村建私房二层,建筑面积为181.147平方米。并别离于1996年3月24日和1997年5月21日取得了房子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2003年9月25日陈某经中间人拾某某、唐某某介绍与王某签定了购房协议书,王某将此房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两边约好了付款方法及处理房子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等改变登记手续的日期及费用的承当,中间人拾某某、唐某某均在协议上签了字,但罗某某未签字,也不在场。协议签定后,陈某于9月25日、9月30日分两次交给王某56000元,但房子一向未交给。之后陈某夫妻俩还与王某一起到徐州市九里区房产管理处咨询处理房产过户手续等事宜。但罗某某知道王某卖房后,提出了贰言,导致两边发作胶葛,使协议未能持续实行。2003年10月20日,陈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要求王某持续实行协议。后王某之妻罗某某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要求法院承认该购房协议无效。
法院审理后以为:
原、被告及第三人诉争之房子为被告和第三人一起共有,一起共有人对共有产业享有一起的权力,承当一起的责任。在一起共有联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私行处置共有产业的,应为无效。法院遂判定原被告所签定的购房协议无效,被告王某返还原告陈某所付房款56000元及相应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