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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在什么时间段办理备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06:41
事实上施工企业不能在工程项目的缔造过程中坚持其必要的施工进展水平则或许引起企业出产流动资金超期占用、利息添加、人员薪酬和机械运用费用加大,以及向业主付出误期损失费等现象的发作,然后导致企业在该工程建造项目上的预期赢利无法完成。
法令咨询:哪些工程项目应处理竣工检验存案手续?在什么时间段处理存案?
律师答复:
城乡建造部《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检验存案管理办法》规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修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应处理竣工检验存案手续。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检验存案管理工作。建造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检验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建造主管部门处理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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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修建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则
第七条修建工程开工前,建造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向工程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造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造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在外。
依照国务院规则的权限和程序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不再收取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请求收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有下列条件:
(一)现已处理该修建工程用地同意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修建工程,现已获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求拆迁的,其拆迁进展契合施工要求;
(四)现已确认修建施工企业;
(五)有满意施工需求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造资金现已执行;
(八)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条件。
建造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契合条件的请求颁布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造单位应当自收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请求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越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请求延期或许超越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修建工程因故间断施工的,建造单位应当自间断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陈述,并依照规则做好修建工程的保护管理工作。
修建工程康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陈述;间断施工满一年的工程康复施工前,建造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则同意开工陈述的修建工程,因故不能如期开工或许间断施工的,应当及时向同意机关陈述状况。因故不能如期开工超越六个月的,应当从头处理开工陈述的同意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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