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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材贸易项下质押贷款有哪些相关的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3 17:46

近年来,各级金融机构在拓宽钢材交易项下借款事务方面取得了令人瞩意图成果。但在事务快速开展的一起,应当采纳何种办法有用躲避法令及操作危险,作为急迫课题摆在了金融机构法令工作者面前。笔者就钢材交易项下钢材质押的难度、钢材仓单质押长处、质押程序及具体操作问题等论述一点主意。
钢材仓单是指库房企业在收到钢材时向钢材交易商签发的表明收到必定数量钢材的有价证券,钢材仓单质押是以钢材仓单为标的物而建立的一种质权。所谓钢材交易项下仓单质押借款,是指钢材交易商将其具有的现在一切的钢材置放于担保公司指定的库房中,将钢材仓单质押给金融机构,许诺最低安全库存并取得担保公司担保后,与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库房企业一起签署联合监管协议后获取借款的一种新式借款方式。它的最大长处是能够有用涣散借款危险,防止无效质押行为。
因为钢材交易归于资金密集型职业,钢材交易商一般需求具有杰出的资信布景、必定的资金实力方可从事,但对中小钢材交易商而言,常常面对资金不足的问题,需首先向金融机构融资获取借款。因钢材价格具有相对稳定性与增值性,钢材交易商用该笔借款以较低价格买进,再以较高价格卖出以赚取差价;或许进行简略加工后以半成品方式卖出。因为赚取差价相对简单,赢利较高,现金流足够,能保证归还借款本息,因而金融机构一般愿意向其供给借款支撑。可是,事务的单纯性决议了中小钢材交易商具有的有用价值物大部分也是钢材,致使其只能将必定价值的钢材进行动产质押以获取借款。
但依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动产质押物有必要是质押人具有的特定动产,而且质押人需将质押物搬运于质押权人占有,不然动产质押合同不能收效,即钢材交易商将具有的特定钢材搬运占有并质押给金融机构,也即钢材交易商有必要在其特定钢材上作必定符号,写明“已出质”字样,并交付给金融机构占有,才干构成有用动产质押行为。如此施行的成果必定导致钢材只能存放于库房中,一方面钢材交易商的库存量添加及金融机构对钢材监管工作量加大;另一方面因为该部分钢材不能活动,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使用价值。这种操作方式对金融机构、钢材交易商而言本钱都很高且费事,因而,钢材质押实践履行难度和作用不甚抱负。别的,假如答应钢材交易商将置放于其操控的库房中的数量处于不断变化中的钢材进行质押,行将未被特定化的钢材进行质押则存在法令效力问题。因为依据《担保法》规则,不答应将未特定化的动产进行质押,不然质押行为不具有法令效力,至少不得对立第三人,法令危险很大。
由金融机构引入一家担保公司和一家库房企业(库房企业能够由担保公司引荐),钢材交易商组成联保小组,并先将其一切的钢材存放于库房企业中,一起向担保公司交纳必定数额保证金后请求担保。担保公司和金融机构联合对钢材交易商进行资信评价,并由金融机构核定授信额度,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然后钢材交易商向金融机构请求借款。借款批阅前,由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库房企业、钢材交易商一起签署对钢材的联合监管协议。
上述操作之长处:
1、既因为答应钢材活动而坚持了钢材使用价值的正常发挥,又因为采纳了钢材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最低库存之保证办法而保证了钢材交易商的还贷才能。
2、因为有担保公司的第三方担保,一方面钢材交易商无须很多动用自用资金或产业(仅少部分保证金)就能够做较大的交易,另一方面也减小了金融机构借款危险。
具体操作过程中应留意的几个问题:
1、钢材交易商有必要将其首要结算账户开在指定的金融机构,首要意图是便于了解及掌控钢材交易商资金流状况。
2、钢材交易商有必要定时供给会计报表和钢材出入库明细表,金融机构及担保公司应当定时结合报表和明细表至库房现场核对最低库存钢材数。
3、在联合监管协议中,有必要清晰担保公司和库房企业的最低库存职责,有必要约定当库存钢材价值(以每日钢材品种均匀市场价为准)低于最低库存时,钢材交易商不得提货,库房企业不得答应任何人或单位提货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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