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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务清偿与清算能否合并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7 00:10
[案情]
  A、B、C三公司为某地产公司的股东,地产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其间A、B公司各占地产公司40%的股份,C公司占20%的股份,可是C公司没有实践交纳出资。地产公司欠大通公司货款1600万元,大通公司诉至法院恳求地产公司归还欠款,A、B公司在10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并承当对地产公司的清算职责。
[不合]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不同观念:第一种观念以为,公司债款清偿与公司清算不能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并审理,应当予以释明;第二种观念以为,我国法令没有禁止性规则,公司债款清偿与公司清算能够作为同一程序进行兼并审理。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念。
  1.从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清算的规则中能够看出,现行的公司清算能够分为: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后的破产清算、公司违背法令、行政法规被依法闭幕后由有关主管机关安排的强制清算、公司闭幕时由公司股东进行的一般清算和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进行的特别清算四种类型,且该四种类型均触及公司一切的债权人。而本案是地产公司在正常运转过程中,大通公司以处理自己的单个债款纠纷而提起的民事诉讼,法院没有理由、也没有根据要求A、B公司承当公司的清算职责。
  2.以公司为债款人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的是一般程序或许简易程序,施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其主要使命是确认公司是否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应当承当职责的产业数额、实行方法和期限,也即公司债款的清偿终究都要以产业职责来表现,法院能够强制执行;而本案法院假如判定A、B股东承当公司的清算职责,适用何种程序不只无法令根据,且判定所确认股东承当的清算职责实践上仅仅行为上的职责,股东假如不施行清算行为,是否能够依民事判定强制执行,尚值得商讨。
  3.在公司债款清偿的民事案件中,债款清偿的民事主体是公司,而不是股东;而股东承当的公司清算职责,民事主体是股东,而不是公司。假如把公司债款清偿与股东清算作为同一之诉兼并审理,显着与民事职责主体的同一性相悖。一起,法院假如在确认股东承当单个债款的连带清偿职责后再承当公司的清算职责,明显又是糟蹋诉讼资源。本案中,已然大通公司已建议A、B公司在1000万元出资不实范围内承当连带清偿职责,就不宜再要求A、B公司承当公司的清算职责。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杨慧文杨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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