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履行合同的定义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3 19:22
代为实行合同是指第三人为债款人代为实行合同中的职责多签定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必定的约束力,判定此合同是有必要进过第三方的赞同。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代为实行合同的界说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什么是代为实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由该条能够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一般称为第三人代为实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替代债款人实行合同职责的合同。
其法令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加合同的缔结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独表明其乐意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或许与债款人达到替代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发生效能。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好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能够赞同实行,也能够回绝实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实行主体而非职责主体,关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款实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回绝实行时,由合同债款人担任实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当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的违约职责。可是,假如第三人的不适当实行出于歹意,给债权人形成产业危害或许人身损伤的,第三人应当承当职责。并且,债权人也能够恳求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实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赞同实行,视为债款人的实行,债权人不得回绝。 假如第三人不实行,债款人在实行期限内没有实行;或许第三人的实行不符合合同约好,债款人未在实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款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债款人一旦存在代为实行第三人的状况的,则由第三人为债款人实行合同中所规则的职责。法令中有所规则,债款是能够进行搬运的,可是在特别状况下是不可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什么是代为实行
《合同法》第65条规则:“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的,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由该条能够得出,所谓第三人代为实行,是指第三人按照合同当事人约好由其向债权人实行债款。第三人不实行债款或许实行债款不符合约好的,债款人应当向债权人承当违约职责。合同当事人就此所订合同,一般称为第三人代为实行合同,即合同当事人约好由第三人替代债款人实行合同职责的合同。
其法令特征如下:
(一)第三人即非缔约当事人,世非合同当事人,无需参加合同的缔结或在该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只需第三人单独表明其乐意替代债款人清偿债款,或许与债款人达到替代其清偿情务的协议即可发生效能。
(二)合同当事人的约好对第三人不具有拘束力,第三人能够赞同实行,也能够回绝实行。故在此意义上讲,第三人仅为实行主体而非职责主体,关于合同的债权人而言,他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款实行的辅助人而不能作为合同的当事人对待,当第三人回绝实行时,由合同债款人担任实行。
(三)第三人虽非合同当事人,不承当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的违约职责。可是,假如第三人的不适当实行出于歹意,给债权人形成产业危害或许人身损伤的,第三人应当承当职责。并且,债权人也能够恳求债款人承当违约职责。
(四)合同中第三人代为实行条款对债权人具有拘束力,即第三人一旦赞同实行,视为债款人的实行,债权人不得回绝。 假如第三人不实行,债款人在实行期限内没有实行;或许第三人的实行不符合合同约好,债款人未在实行期限内予以补正的,债款人应当承当违约职责。
债款人一旦存在代为实行第三人的状况的,则由第三人为债款人实行合同中所规则的职责。法令中有所规则,债款是能够进行搬运的,可是在特别状况下是不可行的。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