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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6 21:33
工伤是劳作者在作业的时分因为作业原因所遭到的意外损伤,关于劳作者的工伤,用人单位是需求担任的,可是因为两边当事人存在利益冲突,是很容易发作工伤争议的。那么,劳作部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是怎样规则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劳作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0〕52号)
xx劳作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处理工伤争议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社字〔1994〕54号)收悉,经研讨,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参与工伤保险的员工因收取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付出的工伤保险待遇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时,可否告诉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作为第三人的问题。依据《企业员工工伤保险试行方法》(劳部发〔1996〕266号,以下简称《试行方法》)第五十六条规则:“工伤员工及其亲属或许企业,对劳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确认和工伤保险经办组织的待遇付出决议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令、法规处理”,社会保险经办组织不在劳作争议裁定当事人的规模内,不能作为第三人参与劳作争议裁定。
二、关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能否判定由工伤保险经办组织付出工伤员工各项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试行方法》已对工伤保险各项保险费用的付出主体和方法作出明确规则,工伤保险经办组织因付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与工伤员工发作的争议不属于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的受案规模,应当依法经过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的方法处理。可是,工伤员工及其家族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的,依照劳作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则处理。
三、关于单个区域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向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移送过程中,原参与工伤保险行业统筹单位的员工发作工伤后的工伤保险待遇付出问题,应按当地人民政府就工伤保险行业统筹移送当地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确认的职责区分的规则处理。
二000年四月十一日
应该怎样处理劳作争议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作争议后,可经过下列程序处理:
(1)两边洽谈处理。
(2)调停处理。不肯洽谈或洽谈不成的,可自愿请求企业调停委员会调停,也能够向当地劳作行政部门投诉,由劳作行政部门进行调停。
(3)裁定处理。两边不肯或无法经过上述两种方法处理的,可自发作劳作争议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劳作裁定委员会请求劳作裁定。
(4)诉讼处理。当事人对裁定判定不服的,能够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基层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定不服,还能够向当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诉的判定成果为终审判定,即时发作法令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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