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3 02:39
发布部分: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令第5号 现发布《稳妥生意公司处理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11月16日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稳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竞赛的商场秩序,防备稳妥危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稳妥法》(以下简称《稳妥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拟定本规则。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稳妥生意公司是指按照《稳妥法》等有关法令、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则,经我国稳妥监督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我国保监会”)赞同树立的运营稳妥生意事务的单位。 相关法规: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稳妥生意包含直接稳妥生意和再稳妥生意。 直接稳妥生意是指稳妥生意公司与投保人签定委托合同,根据投保人或被稳妥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稳妥人缔结稳妥合同供给中介服务,并按约好收取中介费用的生意行为。 再稳妥生意是指稳妥生意公司与原稳妥人签定委托合同,根据原稳妥人的利益,为原稳妥人与再稳妥人安排再稳妥事务供给中介服务,并按约好收取中介费用的生意行为。 第四条 凡经我国保监会赞同专门树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稳妥生意事务的稳妥生意公司,均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 运营稳妥生意事务,应当是按照本规则树立的稳妥生意公司。未经我国保监会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稳妥生意活动。 第六条 稳妥生意公司从事稳妥生意活动应当恪守法令、行政法规和我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遵从自愿、诚笃信用和公平竞赛准则。 第七条 稳妥生意公司在处理稳妥生意事务过程中因差错给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其他委托人形成丢失的,由稳妥生意公司依法承当法令职责。 第八条 我国保监会依法对稳妥生意公司施行监督处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九条 稳妥生意公司能够以有限职责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方法树立。 第十条 请求树立稳妥生意公司应一起具有以下条件: (一)具有契合法令规则的股东或发起人; (二)有契合法令规则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钱银; (四)有契合法令规则的公司称号、安排组织和居处; (五)持有《稳妥生意从业人员资历证书》(以下简称《资历证书》)的生意人员不得低于职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具有契合我国保监会任职资历处理规则的高档处理人员; (七)法令、行政法规要求具有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稳妥生意公司的法定称号中应当包含“稳妥生意”字样。 第十二条 根据法令、行政法规和我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不能出资于稳妥生意公司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稳妥生意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第十三条 稳妥生意公司高档处理人员的任职资历由我国保监会查看。 本规则所称稳妥生意公司高档处理人员包含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 稳妥生意公司高档处理人员任职资历查看的内容和方法包含对请求资料的审阅、调查说话、考试等。说话应当做出记载,说话记载应当经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两边签字。请求资料、调查说话记载、考试成绩作为被调查人任职资历查看的重要根据,与我国保监会对被调查人任职资历的查看定见,同时存入被调查人的任职资历档案。 第十四条 稳妥生意公司的高档处理人员除应持有《资历证书》外,还应契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稳妥、法令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稳妥生意或相关作业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稳妥、法令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稳妥生意或相关作业五年以上; 从事稳妥生意或相关作业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 稳妥生意公司的树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 请求筹建稳妥生意公司,请求人应向我国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筹建请求陈述; (二)筹建可行性陈述,包含商场情况剖析、公司展开思路、近三年的事务展开计划和盈余情况猜测等; (三)公司结构,包含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份额、安排组织等; (四)筹建计划;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担任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载和其他不良记载的声明; (七)法令、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稳妥生意公司筹建担任人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稳妥生意或相关作业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载或其他不良记载。 第十八条 我国保监会自收到契合要求的筹建资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请求人是否受理。依法回绝受理的,应阐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根据本规则进行查看,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请求人做出是否赞同筹建的决议,书面通知请求人;不赞同筹建的,应阐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我国保监会赞同筹建稳妥生意公司的,应当树立筹备组,并于赞同之日起六个月内完结筹建作业;逾期未完结筹建作业或未到达开业规范的,原赞同文件自动失效。 稳妥生意公司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稳妥生意活动。 相关法规: 第二十条 完结筹建作业的,请求人可向我国保监会提出开业请求,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业请求陈述; (二)公司章程; (三)内部处理制度,包含安排结构、决策程序、事务、财政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档处理人员送审资料; (五)职工名册、职工《资历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名册、法人股东运营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政印章的最近三年财政报表、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陈述、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核算机软、硬件装备情况; (九)运营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处理部分赞同的《企业称号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我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我国保监会自接到契合要求的开业请求资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检验,在三个月内做出是否赞同的决议,并书面通知开业请求人。不赞同开业的,应阐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稳妥生意公司的树立申报资料应按我国保监会规则的格局上报。 第二十三条 经赞同开业的稳妥生意公司应按规则收取《运营稳妥生意事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稳妥生意公司应严格恪守我国保监会拟定的许可证处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我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布告。 第二十四条 稳妥生意公司树立后无合理理由逾越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许开业后自行歇业接连六个月以上的,我国保监会可撤消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用期三年,稳妥生意公司应在有用期满六十天前向我国保监会请求换发《许可证》。请求公司有严峻违法违规行为的,我国保监会可回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取得我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持续运营稳妥生意事务。 第三章 改变和停止 第二十六条 稳妥生意公司的下列事项需报经我国保监会赞同: (一)修正公司章程; (二)改变注册资本; (三)改变股东; (四)改变安排方法; (五)改变股权结构; (六)改变居处; (七)改变高档处理人员; (八)改变事务规模; (九)改变公司称号; (十)分立、兼并; (十一)闭幕、破产; (十二)法令、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改变事项。 第二十七条 稳妥生意公司依法闭幕、撤消和破产的,应向我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我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布告。 第四章 从业资历 第二十八条 稳妥生意公司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我国保监会共同安排的稳妥生意从业人员资历考试。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与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经过稳妥生意从业人员资历考试者,均可向我国保监会请求收取《资历证书》。请求收取《资历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文件: (一)稳妥生意从业人员资历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资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相片两张。 第三十条 请求收取《资历证书》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彻底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德杰出、正派诚笃,具有杰出的工作道德; (三)在请求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分或严峻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契合我国保监会规则的稳妥生意从业人员资历条件的,我国保监会可直接公布其《资历证书》,具体办法另行拟定。 第三十二条 《资历证书》由我国保监会共同印制,制止假造、涂抹、出借、租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资历证书》是我国保监会对稳妥生意从业人员根本资历的确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能。 第三十四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按我国保监会规则,对其从业人员施行执业资历处理。 第三十五条 《稳妥生意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稳妥生意从业人员从事稳妥生意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 《执业证书》由我国保监会共同监制,稳妥生意公司担任核发。 稳妥生意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历证书》的职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稳妥生意从业人员在展开稳妥生意事务时,应自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背有关法令、行政法规、规章而遭到处分,并被制止进入稳妥行业的人员,已取得《资历证书》的,稳妥生意公司不得公布《执业证书》,已公布《执业证书》的,稳妥生意公司应担任回收《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稳妥生意从业人员停止从事稳妥生意事务或转聘至另一家稳妥生意公司时,稳妥生意公司应将其《执业证书》回收。 第五章 运营处理 第四十条 稳妥生意公司的运营区域由我国保监会核定。稳妥生意公司应在核定的运营区域内展开稳妥生意活动。 第四十一条 经我国保监会赞同,稳妥生意公司能够运营下列事务: (一)为投保人拟定投保计划、挑选稳妥人、处理投保手续; (二)帮忙被稳妥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 (三)再稳妥生意事务; (四)为委托人供给防灾、防损或危险评价、危险处理咨询服务; (五)我国保监会赞同的其他事务。 相关法规: 第四十二条 稳妥生意公司所生意的事务应与承保公司的事务规模和运营区域共同;但涉及到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事务时,可按我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三条 稳妥生意公司在注册地以外从事稳妥生意事务的常驻人员,应按有关规则处理存案手续。 第四十四条 稳妥生意公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不合法从事稳妥事务或稳妥中介事务的组织或个人发作稳妥生意事务来往; (二)超出我国保监会核定的事务规模; (三)逾越授权规模,危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四)假造、分布虚伪信息,或使用其他手法危害同业的诺言; (五)移用、侵吞稳妥费或稳妥金、赔款;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扬,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照实向投保人转达投保声明事项,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 (八)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工作便当以及其他不合理手法逼迫、诱惑或约束别人缔结稳妥合同; (九)勾结投保人、被稳妥人或受益人歹意诈骗稳妥公司; (十)法令、行政法规确定的其他危害投保人、被稳妥人或稳妥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稳妥生意公司在展开事务过程中,应清晰奉告客户有关稳妥生意公司的称号、住址、事务规模、法令职责等事项,按客户要求阐明稳妥生意公司收取的生意佣钱。 第四十六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缔结书面委托合同。 第四十七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当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帐户。 第四十八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树立生意事务的具体记载,逐笔记载客户称号、生意的险种、代领的各项稳妥金或稳妥赔款、代交的保费、收费时刻和解付时刻、生意佣钱的收取金额及时刻等内容。 第四十九条 稳妥生意公司对应解付的保费,须在约好的时刻内进行解付。 第五十条 稳妥生意公司依法处理事务,应按两边当事人约好收取生意佣钱。 第五十一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当保守在运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稳妥生意公司各类事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稳妥合同停止之日起核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三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按其注册资本15%缴存运营保证金,或按我国保监会的规则购买工作职责稳妥。 稳妥生意公司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运营保证金足额缴存到我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赞同,稳妥生意公司能够以我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运营保证金。 未经我国保监会赞同,稳妥生意公司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运营保证金。 第六章 监督查看 第五十四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当按规则及时向我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相关法规: 第五十五条 稳妥生意公司向我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实在、精确、完好。 第五十六条 稳妥生意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完毕后六十天内,向我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陈述及其他有关事项的阐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契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树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载; (二)内部组织设置及处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 我国保监会依法对稳妥生意公司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查看,稳妥生意公司应当予以合作,并按要求供给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 我国保监会对稳妥生意公司进行查看的内容首要包含: (一)公司树立或改变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 (三)运营保证金、工作职责稳妥; (四)事务运营情况; (五)财政情况; (六)信息系统; (七)处理和内部操控; (八)高档处理人员的任职资历; (九)我国保监会以为需求查看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罚 则 第五十九条 违背本规则,私行树立稳妥生意公司的,予以撤销,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请求人供给虚伪资料或采纳其他诈骗手法而取得我国保监会赞同筹建或开业的,撤销其筹建资历或撤消《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我国保监会赞同,稳妥生意公司私行兼并、分立、闭幕或破产的,给予正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约束事务规模、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稳妥生意公司未按规则,私行改变称号、公司章程、注册资本、居处、股权结构、股东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稳妥生意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我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历而私行录用高档处理人员; (二)未经我国保监会赞同以暂时担任人名义及其他方法指定高档处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我国保监会赞同指定暂时担任人,其实践任期逾越3个月; (四)未按规则向我国保监会抄报高档处理人员录用决议或高档处理人员纪律处分决议。 第六十四条 稳妥生意公司超出赞同的事务规模从事稳妥生意活动或违背规则异地展开稳妥生意活动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约束事务规模、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稳妥生意公司在筹建期间从事稳妥生意事务活动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撤销筹建资历。 第六十六条 稳妥生意公司与不合法从事稳妥事务或稳妥中介事务的组织或个人发作稳妥生意事务来往的,给予正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稳妥生意公司违背本规则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稳妥生意公司使用行政权力、职务或工作便当以及其他不合理手法逼迫、诱惑或约束别人缔结稳妥合同,或采纳非合理手法进行不公平竞赛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许撤消《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 稳妥生意公司违背本规则,移用、侵吞稳妥费、稳妥金或赔款的,给予警 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许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条 稳妥生意公司与客户勾结骗得稳妥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 稳妥生意公司在事务运营中分布虚伪信息,危害别人诺言,形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稳妥生意公司逾越授权规模,危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勾结别人诈骗委托人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稳妥生意公司存在虚伪出资或许抽逃出资的,责令歇业整顿,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稳妥生意公司向监管部分供给虚伪的或许隐秘重要现实的财政报表、资料的,给予正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稳妥生意公司向客户发表虚伪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许向客户隐秘与稳妥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照实向投保人转达投保声明事项,诈骗投保人、被稳妥人或许受益人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稳妥生意公司未按规则开设账户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约束事务规模,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稳妥生意公司未按规则缴存运营保证金或投保工作职责稳妥的,给予正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 对违背本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生意公司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正告,责令予以调换,撤消《资历证书》。 第七十九条 对违背本规则的行为负有直接职责的稳妥生意公司高档处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撤销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历。 第八十条 违背本规则,回绝或阻碍我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查看的,给予正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歇业整顿或撤消《许可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在我国境内树立外资稳妥生意公司适用本规则,法令、行政法规和我国参与的有关世界公约还有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第八十二条 本规则要求提交我国保监会的各类资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由我国保监会担任解说和修正。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有关稳妥生意公司的处理规则与本规则不共同的,按本规则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