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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要件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5 16:11

信任很多人都有过租房的阅历,当然对房子租借合同也不生疏。尽管房子租借合同的具体内容都是依据实际状况确认的,可是合同也会有通用的条款。那么房子租借合同的法定要件有哪些?今日,听讼网小编就为您整理了“房子租借合同的法定要件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房子租借合同一般包含房子状况、租房付出办法、租期、两边权力和职责、违约职责等条款。
首要咱们要知道房子租借应当遵从相等、自愿、合法和诚笃信用原则。由租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状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则,当事人缔结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缔结合同,有书面办法、口头办法和其他办法。
房子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借合同是租借人将租借物交给承租人运用、收益,承租人付租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借合同的内容包含租借物的称号、数量、用处、租借期限、租金及其付出期限和办法、租借物修理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损耗的,不承当损害赔偿职责。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依照约好的办法或许租借物的性质运用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丢失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对租借物进行改进或许增设他物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许赔偿丢失。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租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租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第三人对租借物形成丢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丢失。承租人未经租借人赞同转租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条:租借人出卖租借房子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告诉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力。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行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要求削减租金或许不付租借金;因租借物部分或许悉数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出或许拖延付租借金的,租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租借人能够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借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许健康的,即便承租人缔结合一起明知该租借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依然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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