沽源县土地出让金管理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3 02:16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金的办理,依据《土地办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告诉》(国发[2006]31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出入办理的告诉》(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结合我县实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出让金,是指各级政府土地办理部分将土地运用权出让给土地运用者,按规则向受让人收取的悉数土地出让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买卖总额)。
国土资源办理部分依法租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租借划拨土地上的房子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运用者以划拨方法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依法向县人民政府交纳的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等费用、征用土地费用最低本钱每平米2.8%,同时归入土地出让收入办理。
第三条 凡在我县规模内依法以出让方法取得国有土地运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均应交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的收取规范按规则规范履行。
第四条 土地出让金包含:
(一)县政府土地办理部分将土地运用权出让给土地运用者,按规则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悉数价款,(指土地出让的买卖总额);
(二)土地运用期满,土地运用者需求续期,所交纳的续期土地出让价款;
(三)原经过行政划拨取得土地运用权的土地运用者,将土地运用权有偿转让、租借、典当、作价入股和出资,按规则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 土地出让金属地方财务固定收入,应直接缴入财务部分在银行建立的“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除财务部分外,其他部分不得建立土地出让金帐户。
第六条 县土地办理部分担任代收代缴土地出让金,并在土地运用权出让过程中收取的定金(或预付款),直接缴入土地出让金财务专户,不得在部分停留、抢占、移用。严厉实施“出入两条线”办理,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签定时,定金转为土地出让金价款。
第七条 土地办理部分应依据土地出让金清算单,列清土地开发费用、事务费用和土地净收益,每月及时与财务部分进行结算。
第八条 土地出让金的开销规模:土地出让收入运用规模包含征地和拆迁补偿开销、土地开发开销、支农开销、城市建设开销以及其他开销。依照县人民政府同意的计划以及财务部分核定的预算履行。
1.补偿性开销
指因征用土地而发作的各项费用。详细包含:土地补偿费、安顿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